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3〕55号 | 于秀红(泾源县壹缕炊烟餐厅)进货时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 泾源县壹缕炊烟餐厅 | 92640424MA75YF625A | 于秀红 | 2023年11月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时,对泾源县壹缕炊烟餐厅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随机抽取了当事人采购的甜玉米罐头、孟姑浆水(酸菜),当事人的进货查验记录中无上述食品原料的记录信息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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