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4〕3号 | 宁夏泾源县世纪购物中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案 | 宁夏泾源县世纪购物中心商贸有限公司 | 91640424MA75W25U1P | 李成造 | 我局分别于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1月3日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3011752、23011753、23011754的检验报告,报告称2023年9月14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于宁夏泾源县世纪购物中心商贸有限公司抽取的规格型号为TT1500×800mm-8X 50Hz 220V~50W的红豆故里牌电热毯、规格型号为Y-304F的万利达牌电热水壶、规格型号为18cm 50Hz 220V~600W的豪兴牌液体加热器(电煮锅)经抽样检验均判定不合格。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且当事人存在近3年连续2年电气类产品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红豆故里牌电热毯2条、万利达牌电热水壶1个、豪兴牌液体加热器(电煮锅)1个;2.没收违法所得266.4元,并处货值金额1124元的2.25倍罚款计2529元,共计罚没款2795.4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没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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