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4〕5号 | 泾源县谢旭朋家纺店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案 | 泾源县谢旭朋家纺店 | 92640424MA76KR7C0G | 谢旭朋 | 2023年11月7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0.J20230434、N0.J20230434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9月21日从你店抽检的雅苏春秋被、棉被,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面料成分含量项不符合GB/T 2910、FZ/T01057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雅苏春秋被1条,2.没收违法所得944元,并处罚款880元,共计罚没款1824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没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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