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4〕1号 | 泾源县小蔡干果炒货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 泾源县小蔡干果炒货店 | 92640424MACJ29P51X | 蔡卫卫 | 2023年11月7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3年10月5日从泾源县小蔡干果炒货店抽样的炒黄豆编号为SY20230219714检验报告,内容称“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11月8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炒黄豆,当事人称已全部销售完。在现场检查中该店负责人不能提供该批次炒黄豆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2023年11月8日我局向该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责令该店负责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炒黄豆并限期提供该批次炒黄豆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2023年11月15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复查中该店已停止销售涉案批次炒黄豆,但仍不能提供该批次炒黄豆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800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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