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4〕11号 | 泾源县禹先森麻辣烫馆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案 | 泾源县禹先森麻辣烫馆 | 92640424MA76LA5M9M | 禹成武 | 2023年12月5日我局收到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302299、23022100、23022101),检验报告内容显示2023年11月7日从当事人禹成武经营的泾源县禹先森麻辣烫馆抽样的茶水杯、小碗、圆碟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5日我局向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责令该店负责人排查整改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后将餐(饮)具送往法定检验机构重新检测。2023年12月26日该店负责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2024年1月3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复查中该店对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但未将整改后的餐饮具送往法定检验机构重新检测。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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