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4〕8号 | 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 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 | 92640424MA769QA41P | 王香花 |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泾源县人民法院关于查处非法经营烟草问题的司法建议书,内容称“在原告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诉被告伍云飞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伍某等人于2021年9月从原告门市部内盗窃了香烟等物品,在庭审中原告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自称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我局收到建议书后于2023年11月17日联合泾源县公安局、泾源县烟草专卖局对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开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存放烟草制品9种223条零95盒用于售卖,当事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经营总额44053元35%的罚款15418.55元,没收违法所得441.3元,共计没款15859.85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没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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