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马XX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曾于2023年7月5日对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过首次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和教育。但是,当事人经本机关进行处罚和教育后,仍然无证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连续两次犯同种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应从重进行处罚。
现责令马XX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马XX无证经营农药行为拟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没收“环嗪酮”农药8袋;
2.没收销售农药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大写:伍元整);
3.罚款25100元(大写:贰万伍仟壹佰元整);
合计共罚没款25105元(贰万伍仟壹佰零伍元整)。
公示时间: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16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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