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泾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标准
3.2 分级响应
4 信息预报预警
4.1 预报
4.2 预警
4.3 预警响应
4.4 信息报告
5 响应措施
5.1 扑救火灾
5.2 转移安置人员
5.3 救治伤员
5.4 重要目标保护
5.5 人员物资运输
5.6 人工增雨作业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善后处置
5.9 信息发布
5.10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场所保障
6.2 物资储备
6.3 技术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培训演练
7 后期处置
7.1 火案调查、查处与评估
7.2 工作总结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8.4 预案解释
8.5 其他事项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固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泾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乡镇落实各项责任和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储备;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放在首位,维护好生态系统安全;建立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2 组织体系
2.1 泾源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泾源县森林草
原防火指挥部。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
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
泾源县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泾源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由泾源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六盘山林管局副局长、林业局局长、农牧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经济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卫生局、安监局、气象局、公安消防大队、国家电网泾源分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移动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森林防火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草原防火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自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3 应急响应
3.1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10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分级标准,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减灾救灾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
I级响应。
启动条件:
(一)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林区已经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初判有可能发展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三)县(区)林地内已经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初判有可能发展为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四)发生在省、区交界地区且2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减灾救灾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一)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初判有可能发展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三)发生在市、县(区)交界地区且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森林草原防火指
挥部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
位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减灾救灾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一)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其他有林地内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初判有可能发展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三)在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内已经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火势难以控制,事态正在逐步扩大,6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
(四)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8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五)县(区)交界地区6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由县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减灾救灾工作。
扑救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县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市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启动条件:
(一)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火势难以控制,事态正在逐步
扩大的。
(二)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除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和受害森林面积2公顷以上外的其他林地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三)发生在林区或林地周边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草地上威胁到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的野外火灾。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启动的情形。
4 信息预报预警
4.1 预报
县气象部门要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报,在有关媒体上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县广播电视台要积极与县气象局合作,在县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2 预警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等因素,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森林防火与预警响应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4.3 预警响应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各级森
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各扑火队伍
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预警区域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进行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扑火队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预警区域进一步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加强火源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各检查组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各扑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西北卫星林火监测站,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并视情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4 信息报告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的,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一)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
顷以上的;
(二)受害森林面积2公顷以上的;
(三)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
(五)除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和受害森林面积2公顷以上外的其他林地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草原公园内的;
(七)与其他省区交界地区的;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县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向上级上报火情信息时,可直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级人民政府及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一次火情信息。
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及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
室上报火灾情况。
5 响应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火情和灭火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扑救火灾
“牺牲局部,保护整体”的战略,实施间接灭火,利用自然地形,开辟防火隔离带,实行局部分隔,防止蔓延。
现场指挥中心。由县林业、农牧两个副总指挥和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火情由总指挥临时决定抽调)领导组成;
县指挥联络中心。设在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县领导和指挥部人员(除现场指挥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与现场指挥中心联络,及时掌握火情动态,负责上报下达及后勤支援保障。
各级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人武部、消防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
5.2 转移安置人员
有序转移、疏散、安置受威胁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
5.3 救治伤员
迅速救治受伤人员,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
况派出卫生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
点,实施现场救治。
5.4 重要目标保护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5.5 人员物资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调,优先保障救援人员、县级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人员、灭火装备、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和道路畅通。扑火期间的飞机调度和航行保障,按照《全国森林航空消防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5.6 人工增雨作业
气象部门根据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通报的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分析研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遇到有利时机及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5.7维护社会治安
公检法要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点领域、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8 善后处置
做好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总结评估各项损失,对扑
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9 信息发布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统一及时公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5.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场所保障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是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指挥中心。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可根据火场地理位置,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现场指挥中心。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提供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扑火方案和建议等资料。
6.2物资储备
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应按照《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要求,储备风力灭火机、油锯、割灌机、2号、3号扑火工具、森林草原防火泵、灭火水枪等防火物资。
6.3 技术保障
气象等部门要提供气象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6.4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泾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将预防与应对森
林草原火灾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对特别重大、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6.5 培训演练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扑火指挥、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加强火场紧急避险、救护等知识宣传力度,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作战能力。
7 后期处置
7.1 火案调查、查处与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调查组,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标准执行。
7.2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要对森林草原火灾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火灾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还应报自治区、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玩忽职守,瞒报、
谎报、迟报、漏报事件信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其他事项
六盘山自然保护区按照管辖区制定森林草原扑火预案,并做好互联互防工作。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泾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泾政发〔2014〕103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泾源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泾源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草原火灾和扑火救灾信息的新闻报导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检查、指导、监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有关乡镇和县直单位干部职工参加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掌握和报告重大、特别重大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和动态;办理向自治区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县人民政府与自治区政府、固原市政府联络畅通;督促落实自治区领导和市、县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指导全县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草原体系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参与有关森林草原防火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安排,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立项管理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驻平凉森林草原武警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林区各单位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开展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负责专业或半专业森林防火队伍和扑火机具设备的协调调度,履行泾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指导事发地学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县司法局:协同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
县公安局:组织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必要时派出警务力量协助或实施消防灭火。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草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挥和协调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再就业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安排,并对防火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协助旅游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调集运输车辆,优先保障救援人员、县级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人员、灭火装备、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及扑火救灾道路畅通。
县农牧局:协调指导全县草原火灾扑救及灾后恢复等工作,调动草原防火队伍及物资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草原区(地)各单位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开展处置草原火灾应急预
案演练,负责专业或半专业草原防火队伍和扑火机具设备的协调
调度,履行泾源县森林草原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水务局: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求,做好大中型及其它水库灭火取水点及通道建设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火灾现场及灾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林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用火,参与涉及生产安全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电台、电视台、报刊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草原火情和森林草原防火动态;重点防火期,在县有线电视等媒体播放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同时,负责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当旅游景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加强林地管理监督,对林区内矿山企业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消除林区矿区及其周边野外火源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火情发生后,动员附近街道、村半专业、义务森林草原扑火队和民兵应急小分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视火情动态,动员健壮干部和群众做为后备力量进行支援。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同时做好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警预报的发布工作。
国家电网泾源分公司:负责穿越林草区的高压电缆、输电线
路的防火措施,并定期检查,并依照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排除火灾隐患;指导并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处理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为及时组织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提供信息服务。
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官兵做好组织消防部队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及由于森林草原火灾引发的居民居住区域和其它公共设施的火灾。
县邮政局:保证国家对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提供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物资及资料快捷的邮递服务。根据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扑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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