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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2/2021-00068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6-08
名称
泾源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泾源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日期:2021-06-08 来源:泾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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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用于实施抢险救援行动的工具、设备、器材等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和一些基本生活物资。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按照“以人为本、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合理采购、分类储存、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以县交通运输局为主导,以道路运输、公路养护、交通工程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储备单位)及运输企业储备为主体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保证在全县区域内突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日常由局安监站负责)负责指导县运管所、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汇总主要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第五条 各县级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根据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要求,履行以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职责:

(一)各县级行业管理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种类、数量计划,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并对一些主要应急救援工具、设备、器材等物资实行定点储备管理。

(二)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本行业领域易发的、影响大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种类和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种类、数量计划,组织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并对一些主要应急救援工具、设备、器材等物资实行定点储备管理。

(三)各县级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职责要求和本专业领域应急物资的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六条各县级行业管理机构可购买相应种类、数量的应急物资,或者依托大型交通企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由依托单位与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储备场所、管理人员、物资储备,依托单位则按照协议规定支付管理维护、应急物资购置专项经费。

第七条 各县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企业建立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实施登记、建档、监督管理,每半年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企业内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台账报送县交通运输局安办。

(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基础台帐,并对企业应急物资储备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的库存和保管养护情况;

(二)负责解决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三)应急物资使用后及时进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建立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储备应急物资的采购、检查、更新、维护保养、报废工作;

(二)加强储备库规范化建设,设置标准货物架(台),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在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能够及时、准确调用各类应急物资;

(三)应急物资储备库悬挂统一的标识牌;

(四)每季度向县交通运输局安办及县安委办报告应急物资调用和库存等台账情况;

(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第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应急物资由属地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调配,需跨行业调用应急物资支援时,由县交通运输局指定县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调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从外部调用应急物资支援时,由现场救援队伍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应急指挥部发出调度命令,接到调令的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实施。

(二)接属地应急指挥部调令需调用应急物资支援时,由县交通运输局发出调度命令,接到调令的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实施。

(三)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在应急物资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征得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四)申请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单位要出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调用理由、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接到调运指令后,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在指定时间内将应急储备物资运送到指定的事故现场。

(五)应急物资运送到位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接收,做好发放记录。应急救援结束后,申请单位负责调用应急物资的收缴、登记、检查、整理、移交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对返还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确定损耗并做好记录,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应急物资实行有偿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一)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发生的应急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均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二)没有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者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应急抢险行动中发生的应急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按照市、县安委会有关规定,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承担。

(三)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应急抢险行动中应急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时,按照市、县安委会有关规定,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先行垫付,事后向责任单位追缴。

第十一条 当应急物资被用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后,储备单位应及时将消耗的应急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信息录入台账,结合库存应急物资库存情况,研究制定补充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和数量计划,按照采购程序,及时补充或增加储备。

第十二条 各储备单位应及时掌握已采购应急物资的有效期。对临近或过期的应急物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转让或报废的处置方式。应急物资报废后需专业化处理的,应联系专门的机构进行销毁;对不需要专门机构销毁的,可自行组织无害化销毁。应急物资报废处置后应及时补充,确保应急物资处于满库状态。

第十三条 县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根据县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解决。其他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的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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