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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泾源县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19-01-16    来源: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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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5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泾源县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泾政办发〔2019〕7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按照自治区对“大棚房”问题深入排查,彻底清查,坚决整治,确保3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安排部署,根据自治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总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工作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四、工作目标

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过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五、责任落实

按照属地原则压实责任,乡(镇)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专项行动,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把清理整治任务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组和有关单位,督促落实建立台账、分析汇总、填报表格、收集整理问题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意见建议、提交清理整治行动专题报告等工作。

六、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七、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八、名词解释

(一)大棚房: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

   (二)日光温室:日光温室是节能日光温室的简称,又称暖棚,是我国北方地区独有的一种温室类型。是一种在室内不加热的温室,通过墙体对太阳能吸收,实现放热,维持室内一定的温度水平,以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要。

   (三)看护房标准: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单层,小于15平方米)。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泾源县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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