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泾源县政策
关于印发《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9-09-26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经县委、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101日起施行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现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如下解读:

一、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我县结合实际制定《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自治区定价目录》(宁规政发〔20181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

《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价成发〔2010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三、工作程序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三条“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的工作。

(一)依据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标准的报告》(泾建发〔201955号),成立监审工作组,制定建设方案,发生成本监审通知书。

(二)通知被监审单位按规定提供成本数据,并对上报数据指标相关佐证文件,文书材料和相关资料。

(三)《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价成发〔20105号)规定,委托第三方对被监审单位实地监审,详细查看财务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并对审核期内主要成本费用数据的原始凭证进行了重点核实,并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等相关规定核增、核减了应该计入和不应该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生活垃圾处理定价单位成本进行了监审(三年加权平均计算)。

(四)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数据审核和调查,监审出的成本,经过专家多次集体讨论、审定,在泾源县政务网站正式向社会公开了成本监审报告华和其他相关工作的公示、公告。

(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2019521日下午,依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认真研究分析,归纳整理,在充分征求听证会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常务会通过。

四、征收范围

凡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垃圾处理费。

五、享受免征和优惠政策范围

(一)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及托管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等;

(三)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户;

(四)城市公交;

(五)学校按照机关单位标准的50%收取,列支经费支出(按在册的教职工人数);对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学生免收。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2元,在整个家庭支出中所占比例较小,不构成加重城镇居民经济负担;

(二)按照听证代表意见,我们对餐饮业,商贸娱乐场所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分类收费;

(三)对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减免优惠政策,体现了关怀弱者群体;

(三)在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时,建议县住建局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缴县级财政,支出由县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置,不包含城市街道、广场、居民庭院、楼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以及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费用。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