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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日期:2020-04-13    来源:泾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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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区、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印发了《泾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泾政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区、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泾源县人民政府在区、市政策指引基础上,结合实际,将一些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吸收、扩充和延续,在征求相关乡(镇)、部门意见建议的同时,按照中央及区、市有关最新政策要求,不断修改完善。217日,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从落实金融信贷支持、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政产业扶持、强化服务保障5个方面提出了24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硬核”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提振信心、复产复工、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政策执行期暂定为6个月。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解读

  (一)在落实金融信贷支持政策方面

《若干措施》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

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的企业,减半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在稳定职工队伍方面

《若干措施》要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户就业,对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企业职工开展培训,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

专项能力职业培训按照项目名称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50—14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为依据,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若干措施》要求,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的,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3月份租金全免。

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用电、宽带网络等费用困难的企业,可向服务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协商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2个月,免除延期滞纳金。

加快园区内屠宰加工企业屠宰费补贴资金拨付力度,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电商扶贫产业园疫情期间免收租金。

(四)在加大财政扶持方面

《若干措施》提出,对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蔬菜、牛肉的平价供应店按照同期市场平均价30%给予物价补贴。

对从县外调运饲草的县内产业龙头企业每吨补贴100元运输成本。由农牧部门统一组织定向收购的县内肉牛对外销售,对涉及的农户每户补贴1000元。

对疫情防控期间响应县委和县政府号召停业的行业龙头企业给予每月10万元的停业损失以及在岗员工工资补贴。

对疫情防控期间因设置集中隔离点被征用的宾馆、饭店,给予一定的补偿。

对疫情防控期间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关停的餐饮行业经营者,按照行业标准大小,给予疫情期间关停的餐饮行业经营者每月5000元、2000元的补贴房屋租赁费及停业损失补贴;KTV、网吧经营者按照大中型每月1500元补贴;小微、个体户按照每月1500元补贴;台球室每月1500元补贴;对县城出租车及农村客运车辆每月1000元停运损失(1月25日算起,直至疫情结束或开业复工)。

对项目建设新增的设备按照设备实际购入价格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在租赁期内按租赁额给予3%、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五)在强化服务保障方面

《若干措施》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服务保障,建立企业复产复工帮扶机制、贸易纠纷法律服务机制和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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