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县物流及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该项目位于香水镇城关片区。东至沙源村进村路以西;西至苗木花卉市场;南至卧龙山界以北;北至G344线具体征地位置和范围以规划部门放线为准。
二、拟征地的用途:泾源县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
三、预征地面积:本次拟预征土地面积约为241亩。
四、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香水镇人民政府将牵头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苗木)和青苗等的补偿,参照《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的有关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你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安置。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时间: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7日,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规定,若对以上事项申请听证的,可于2018年4月27日前向本局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为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泾源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0954-5011665)
泾源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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