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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24014/2023-00202
文号
泾党办发 〔2023〕44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5-17
名称
关于印发《泾源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泾源县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泾源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泾源县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5-17 来源: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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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宁夏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办法》(宁农规发20192号)和《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固党办20227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精准投放、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换届工作与村“两委”换届相衔接。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主要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起草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薪酬建议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组织实施;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合同履行。

监事会: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成员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但不得与理事会成员交叉担任。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修改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赋码,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依法开展村集体生产经营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变更的召开成员大会选举表决,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乡镇审批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赋码,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章  项目管理

  申报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村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集体成员有意愿、有共识、有要求。

(二)党组织带头人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

(三)具备发展集体经济的资产、资源、区位等基础条件。

(四)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区市环保、土地等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有健全的经营运行、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机制。

(五)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上年度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党组织的村集体,给予优先扶持。

    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类型包括:

(一)资产盘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入股等方式,盘活闲置校舍和帮扶车间等村集体资产的项目。

)生产经营项目。结合“八个万级”产业基地建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肉牛、肉羊、中蜂养殖,菌菇、中药材、蔬菜种植,旅游驿站、停车场经营等各类经济实体,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发展格局带动县域产业发展。

社会化服务型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代耕代收、农村环境整治、饲草配送、市政设施维护等服务项目。

农旅融合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发利用本地旅游资源、特色产业等方式,探索“集体+旅游”模式,通过开展农家乐、采摘园、度假村、山药馆、茶馆、游乐场等接待服务,研发销售特色农副产品,发展乡村新业态

抱团发展型项目对区位优势明显、资源丰富的村,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强强联合”“以强带弱”等方式开展合作经营,实现“抱团发展”。鼓励村集体盘活利用积累资金按程序入股到其他经营企业,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给村集体分红

)其他有效促进村集体增收的项目。

    扶持项目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复审、区市备案的程序确定。村级组织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党委、政府初审后,由县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会商、评审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复,向区市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项目批复后,县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和村集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原则上当年申报的项目当年要实施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

已经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按照级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区市备案的程序由村集体按照程序形成变更方案报乡镇初审后形成变更申请,组织、财政局、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联合对项目调研评审,项目具备可行性后印发项目变更方案,并分别报区、市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十一  项目实施结束后,乡镇党委、政府指导项目村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并组织初验。县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初验结果进行县级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反馈给村集体。

  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补资金管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扶持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确定后,县财政根据项目报审批复、评估验收等情况,按政策下达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直接拨付村级经济组织,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进行股份或份额量化后,用于项目支出。

十四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偿还村级债务;

(二)修建楼、堂、馆、所;

(三)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发放个人津贴、补贴;

(五)项目管理费;

(六)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七)其他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相关的支出。

十五  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属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

十六扶持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和建设招投标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政策执行。  

十七 村集体经济资金要正常规范运行,严禁资金长期滞留造成闲置,对村集体自主经营亏损的,要及时对资金进行审计。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制可采取自主经营、股份经营、合作经营、联村经营、委托经营等经营模式,建立产业发展型、服务创收型、加工增值型、资产收益型、资产盘活型等经营类型,建立资金管理、收益分配、监督管理、考评激励、责任追究等机制。

第十九条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农带农机制,通过订单收购、代种代养、入股分红、土地流转、务工优先、服务联结、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合理确定利益分配方式和联结模式,让成员分享产业发展各环节的红利。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入股、委托、合作等方式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或职业经理人,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报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鼓励村“两委”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联席协调机制,定期研判和协调解决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联合开展跟踪指导、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督导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

县委农办:负责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推动落实、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等。

县委组织部:负责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顶层设计、扶持对象、机制建立和典型培育等。

民政局:负责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村规民约修订、村级事务公开和村委会、村监会干部队伍建设等。

财政局:负责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统计分析、项目实施和考核验收等,指导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经营监管机制、法人治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审计局:负责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审计监督。

乡村振兴局:负责脱贫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是发展村集体经济的监管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抓好落实,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和农业农村局报告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建立村集体经济风险防范预警机制,由乡镇党委、政府设立“黄、橙、红”三级风险防控等级,并按预警提示及时进行处置,切实提高经营风险防范处置能力。乡镇预警处置结果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黄色预警:对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分工不明确、安排部署不到位、生产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资金滞留账户、档案资料管理缺失、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进行预警。

橙色预警:对财务管理不规范、科目设置不准确、记账不及时、报账程序不合理、合同签订不规范、项目工程建设程序不合规、生产经营收益低于投资额5%等行为进行预警。

红色预警:对人为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开具虚假票据、套取村集体资金、侵占村集体资产、隐瞒集体收入、巧立名目假公济私、重大事项无决策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预警。

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党组织抓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责任制,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乡村书记抓基层建设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建立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因突发事故、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村集体投资亏损的,应区别对待,消除村干部“干多错多”思想顾虑,提高发展村集体经济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乡镇政府挪用或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同意直接支配使用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

(二)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滞留一年以上的

(三)村集体经营连续两年严重亏损的;

(四)投资经营或入股经营造成本金未收回的;

(五)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村级集体经济亏损的。

第二十八条  追责问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村集体相关责任人,由纪委监委等部门给予约谈、诫勉谈话及党纪政务处分;

(二)对村党组织降低“星级”处理;

(三)对村“两委”班子负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给予诫勉谈话及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对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解聘,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发展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赋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泾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泾源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和核算工作,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固党办〔2022〕7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进行审计,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村集体“三资”管理

一节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财务预决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听取成员意见,接受成员监督,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主要来源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持资金,县财政统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资助资金及村集体积累资金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独立账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借支、挪用资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六条   收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发包、出租、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及补助资金、留归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费、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等各项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经营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经营管理成本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费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收入和支出核算,原则上采取权责发生制。

第七条  开支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全部实行“村财乡(镇)代管”建立“一会三签两审”制度,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会议通过后,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在资金使用申请上签字,资金使用票据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审核票据的合法性和资料完整性;乡镇财经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经济组织法人审签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大额资金必须实行“四议两公开”。严格落实“六个不批”: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要素不全、不规范的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第八条 票据和印章管理。建立财务印章和票据分开管理制度,财务印章应由会计负责保管,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应由出纳负责保管,严禁财务印章和票据同一人管理、使用。

第九条  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台账,定期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对拖欠村集体款项的,要制定催收计划,确保债权的实现。村集体不得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确需村集体举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坚持“三个严禁”:严禁出借村集体资金,严禁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严禁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金融投资或交易。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宁夏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杜绝资金截留、挪用、侵占、滞留、流失等现象。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清查。坚持每年开展一次清产核资,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是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资产是指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级财政扶持资金、闽宁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区内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应及时进行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纳入农村集体资产分类管理。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发包、出租经营的,应当登记承租单位名称、租赁标准以及租赁期限等事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资产发包、出租、出让。村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出让的,需经成员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并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统一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纳入账内核算。

第三节 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资源登记簿。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资源性资产,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登记资源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资源承租单位名称、租赁用途、租金金额、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十七条 资源招投标。农村集体资源的发包、出租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招标方案须经村集体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并签字,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进行。农村集体资源的发包、出租要签订书面合同,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发包收入及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并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由乡镇代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报账员1名,负责办理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和登记传递。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都必须先缴入账户,所有支付业务原则上均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银行卡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二十二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十三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二十四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四章  资金筹集

二十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二十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二十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十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章  资产运营

二十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所有票据至少要有经办人、审批人、监督人签字方可入账杜绝“白条”抵库。

三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三十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三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确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金额、规格型号、可使用时间、使用部门及使用人。

三十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三十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三十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三十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终组织人员对村集体“三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十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四十三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四十四条  按照收益核算、亏损弥补、提取基金、收益分配四个步骤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村集体经营决算历年有亏损的要先弥补亏损,在评估盈余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分别提取风险补偿基金、激励奖补基金和公积公益金,基金提取后进行收益分配,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

(一)滚动发展基金  村集体提取年收益的20%留作滚动发展基金。

(二)风险补偿基金  按照年收益的10%提取风险补偿基金,县财政若有条件可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用于村集体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补偿。

(三)激励奖补基金根据村集体收益情况提取激励奖补基金,实行阶梯化激励奖补机制,提取的激励奖补基金高不超过年收益的30%,用于村干部的激励奖补。当年收益在10万元以内的,提取年收益的10%作为村干部的奖励补助(年收益7万元以内的不给予奖补);年收益在10-50万元的,在10万元收益奖补的基础上,再提取超过10万元部分的20%作为奖励补助;年收益50万元以上的,在50万元收益奖补的基础上,再提取超过50万元部分的30%作为奖励补助。原则上个人奖励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提取的激励奖补资金40%用于奖励村党支部书记(村集体组织负责人),其余奖补资金根据村干部贡献情况按照管理办法和村集体章程进行分配。

(四)乡村治理基金  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和激励奖补基金后本收益的10%,在保障扩大再生产和弥补经营亏损的前提下,用于乡村治理、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和村级事务管理等乡村文明积分卡制度村级公益事业发展。

(五)收益分配  提取后剩余部分的村集体收益根据股权设置类型和持股股份分别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进行股份分红,村集体分红比例不得超过分红总额的15%,村集体成员分红比例不少于分红总额的85%。最终分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研究决定。

具体分配以村集体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建立绩效奖补负面清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绩效奖补资金

1村集体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不得申报绩效奖补资格:在村级事务决策中违反“四议两公开”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出现亏损的;村党组织星级评定在年度考核中降级的;村“两委”年度效能考核在本乡镇位次排名末尾的

2个人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领取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收益绩效奖补:违纪违规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接受纪委或其他组织调查的;村集体经济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章  产权管理

四十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四十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十八 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

章  财务信息管理

四十九 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五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五十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财政

五十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五十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五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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