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4011/2019-0000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5-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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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部门 | 泾源县住建局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安排部署,深入推进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秩序。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排查住房保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19年泾源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域扫黑除恶治乱开展专项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对全县1640套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清理整治,其中:百泉街廉租房小区40套、民生苑保障小区672套(西苑路保障房小区)、馨园小区548套(三小对面1#-5#楼)、绿洲豪庭公租房128套(绿洲豪庭7#、8#楼)、工业园区保障小区252套(工业园区14#、15#、16#、17#楼)。
二、整治时间
2019年5月10日至6月20日。
三、整治重点
1.以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的;
2.承租人私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3.承租人1人同时享受多套公租房的;
4.承租人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的;
5.承租人私自将承租的公租房进行抵押、买卖及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5.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已超出一年的;
6.承租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自有安全住房人均面积超过15㎡的;
7.承租户家庭拥有12万元以上小型轿车、大型客货车或其他大型机械设备的;
8.承租户拥有企业、商铺等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
9.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0.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未按规定及时清退,长期违规享受住房保障的;
11.其它不符合租住条件的;
1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轮候分配时吃、拿、卡、要的;
1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轮候分配时优亲厚友的;
1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租房的。
四、整治要求
整治期间,工作组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核查,承租人务必积极配合,反映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承租人应在接到核查通知3日内到场接受核查,不按时到场的,一律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凡拖欠租赁费、取暖费、物业费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缴清所欠费用,拒不缴纳的,一律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凡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腾退,拒不腾退的,我局将以扫黑除恶治乱线索上报县扫黑办,并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凡发现倒卖、转租公租房,从中牟利者,一律按涉黑涉恶线索移交县扫黑办依法查处。
五、举报方式
(一)来信
来信请寄: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服务管理所,邮编:756400。
(二)来访
接访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 6:30。
(三)来电
举报电话:0954-5011285 5012934 5011057
清理整治期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域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设立举报箱,全面接受群众举报。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