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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日期:2018-03-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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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推进产业招商加快构建现代

产业体系扶持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固原市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水平,搭建公开公平的公共政策平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投资者到固原投资置业,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构建以特色农业、生态友好型工业、全域旅游、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结合固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企业投资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产业项目(不包括各类财政性投资项目,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矿产开采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态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市外投资者。本地企业投资建设产业类实体经济项目,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可同等享受。   

 

第二章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对入园重点工业企业享受《固原市扶持脱贫富民产业重大项目发展的若干政策》。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可享受租金“三免三减半”优惠,满5年可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配套建设基地生产和精深加工环节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节能、土地整理、节水灌溉、环境保护等设施,在积极争取兑现国家、自治区各类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由所在县(区)政府依法依规给予适当配套补助。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健康养老、高新技术、电子商务、全域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优先配套建设必需的公用公益设施,并将项目周边环境绿化、亮化、硬化、美化纳入城市规划统一配套建设;对城市规划覆盖不到的,依法依规给予实际投资50%的配套补助。

 

第三章 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县(区)政府、工业园区及所属国有企业设立和扩大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合作权益等出资方式,引进和培育重大产业项目。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性融资平台,帮助有融资需求、具备担保条件的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

(一)依据中央、自治区《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鼓励企业在原州区、西吉县两个深度贫困县区投资扶贫产业项目,参与贫困村提升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建设,按规定可在贷款准入、利率、期限等方面享受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

(二)市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积极参与脱贫攻坚的龙头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对参与当地特色产业开发、投资经济实体,并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人数达企业总用工人数(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20%以上的企业,担保2000万元—5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期限不少于3年。被担保企业应向市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与担保数额同等的反担保。

第十条 对引进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从自治区境内银行或自治区境内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定利率范围内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可申请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通过IPO绿色通道上市。对将拟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地迁入我市四县一区享受“IPO扶贫”政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国(境)外投资企业、市外大企业、大集团到固原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职能运营、研发、采购、营销、结算中心等,或者将上述机构注册在固原市的总部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纳税个人。

第十三条 支持发达地区在固原设立“飞地工业园”,除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飞地工业园”相关优惠政策外,将自治区财政奖励“飞入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的资金全部奖给入园企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飞入地”承担,形成的产值、税收各按50%协商分成。

 

第四章 支持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一)开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龙头企业,以及在原州区、西吉县两个深度贫困县区企业投资的农业项目,优先保障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报批供地。

(二)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促进农业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对符合固原产业发展规划,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可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年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且物流成本占比超过10%的企业(不含商贸物流企业),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给予原料、货物运输物流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的10%,连续补贴3年。

第十六条 实行要素价格优惠:

(一)新引进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列入自治区发电企业与电力户直接交易名录,电价享受自治区最优惠电价;落地工业园区的项目同时享受增量配电改革后的优惠电价。

(二)对在深度贫困村投资兴办经营实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其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与目录电价的差价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给予补助。

(三)鼓励引进企业节约用水,凡执行阶梯水价,用水量低于定额用水指标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全额奖补。

(四)对以天然气为燃料或进行煤改气的企业(不含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冬季气价补贴政策,根据当年11月1日至来年4月30日用气量和供气企业非居民用气价格上涨比例,对涨价部分给予财政全额补贴;同时对实行天然气设备改造、实现梯级利用的企业,再给予用气价格5%的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实行富民援企稳岗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使用固原市户籍用工,对与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经企业所在市、县(区)人社部门认定后,投产经营一年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工资补贴。

(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带动脱贫致富,对使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用工,经企业所在市、县(区)扶贫开发部门认定后,再给企业建档立卡户员工每人每月500元的工资补贴。

(三)支持企业开展员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费用纳入当地培训计划,经企业所在市、县(区)人社、扶贫部门认定后,按国家、自治区培训标准给予补贴。

(四)支持全市各级职业技术院校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全面实行市级涉企行政审批零收费制;新引进项目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章 支持拓展市场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品牌,对经国家工商总局依法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经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新认定的宁夏著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凡通过国家质监总局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承载申报的主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获得宁夏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国内外大型国家快餐企业、连锁超市、批发市场、港澳市场、电子商务企业加强合作、开拓市场,对在我市纳税的,根据其产品外销额和市场占有率,经企业所在市、县(区)商务部门认定后,前三年按缴纳地方税额的5%予以奖励。

 

第六章 支持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企业科技研发计划报科技部门审查备案,通过评审后,按企业项目研发经费预算的审核结果,先由市、县(区)财政安排项目研发经费预算总额的20%作为前期引导资金,支持企业开展以下科技创新:

(一)企业自主立项开展的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二)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用”联盟,并在产业领域实施成功的研发项目。

(三)企业承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的项目。

(四)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广执行的项目。

(五)企业自主引进先进技术,并成功产业化推广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瞄准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和培育优秀人才,凡研发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认证的,凭证书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时由市政府授予“固原市特聘专家”荣誉称号。

    (二)鼓励和支持聘用行业专业人才、知名人士开展专业招商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和薪酬由政府提供。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引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费30万元;引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费20万元;引进取得博士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各种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聘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先解决其住房、入户、医疗、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七章 优化投资服务环境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环境。

(一)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全程代办”和“不见面、网上办”。

(二)全面落实项目各类评审、图审事项“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制度,涉及费用由政府承担。

(三)设立和公布企业咨询、投诉受理专线电话,对投资者咨询和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给予答复处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以商招商、驻点招商、中介招商、代理招商

(一)对成功引进落地1亿元以上的各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商会、协会等招商中介机构,经招商、财政部门认定后,由项目受益财政按照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市、县(区)聘用专业招商或委托代办招商、派驻定点招商机构,根据工作任务和项目落地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对产业带动强、发展潜力优、投资规模大、附加值高,并列入市、县两级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由县(区)政府、产业园区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九条 扶持政策的申报兑现。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市、县(区)招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招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所需经费由项目受益财政分别承担并负责兑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产业园区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固原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固党发〔2011〕58号)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1.土地扶持政策汇编

2.税收扶持政策汇编

 

 

  

附件1

 

土地扶持政策汇编

 

一、凡入驻固原市域各工业园区的企业,享受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按实际评估价格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土地,按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占用其他农用地按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按最低标准的10%执行。

二、特色农业项目用地政策按规定采取“点供”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或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降低投资额度和建设规模的企业,在规定用地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实行节约用地奖励政策,每减少1亩用地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1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深度贫困地区发展用地需要。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不受指标规模限制。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内开展交易,收益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田地或未利用地的,在不影响种植、养殖等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按现用途管理。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

 

 

 

 

 

 

附件2

 

税收扶持政策汇编

 

一、鼓励和支持生态农业发展。对在我市农业领域内投资的项目,可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增值税方面优惠: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②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③部分肉、蛋、禽及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④农膜免征增值税;⑤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⑦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⑧制种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⑨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对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优惠:①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②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鼓励和支持新型工业发展。对在我市工业领域内投资的项目,可享受以下所得税税收政策:

增值税方面优惠:①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②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③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④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试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⑤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在固原市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鼓励类生产企业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优惠: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类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房产,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①因严重自然灾害(风、火、水、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②因中央、地方政策性因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③因企业停产、重组改制等原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④经经营困难发生亏损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三、鼓励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对在我市服务业领域内投资的项目,可享受以下所得税税收政策:

增值税方面优惠:①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④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⑤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⑦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⑧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⑨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最高可上浮50%),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优惠: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规划》中的重点物流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免征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不超过3年。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在我市内投资的其他项目,可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增值税方面优惠: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②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③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④自2016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在固原市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商务厅一次性审核确认后,对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优惠: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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