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防范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切实解决企业贷款到期转贷难、转贷贵问题,降低企业融资周转成本,保障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支持。依据《关于印发泾源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泾党发〔2019〕11号),设立泾源县中小微企业转贷专项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筹集、使用、运行、监管和回收管理,坚持合规运作、风险可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泾源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正常合规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的中型、小型、微型民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贷资金,是由县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贷款到期临时周转困难,但经营正常、具备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到期还贷、续贷衔接短期周转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四条 转贷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风险可控、高效便捷原则,仅限用于企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到期转贷周转,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一)县财政局:负责转贷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到位、资金专户监管,会同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落实财政监管责任。(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泾源监管支局:负责指导辖区商业银行规范开展转贷续贷业务,督促银行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规范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统筹协调全县中小微企业转贷业务总体工作,负责业务统筹调度、日常业务督导。(四)泾源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受委托作为转贷资金运营管理主体,负责开设资金专户、日常运营、受理复核、资金拨付、本息回收、台账管理、档案归集、日常对账及经费核算等工作。
第六条 资金管理平台必须在合作银行开设转贷资金专用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封闭管理。专户孳生利息全额归入转贷资金本金;账户资金除用于支付审计费、税费、律师咨询费等必要合规支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合作银行应完善内部转贷续贷操作规程,对有到期转贷需求企业提前介入、提前调查、提前评审,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按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不得随意下调划为关注类。
第八条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合作银行、资金管理平台须分别指定专人专职负责转贷业务,三方签订书面合作约定,明确合作模式、业务流程、风控要求、权责义务、纠纷处置机制,健全台账管理、资金调度、风险防控等制度,规范业务全流程操作。
第三章 使用额度、期限、收费及准入条件
第九条 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银行书面要约前置管理,必须以合作银行出具正式续贷审批意见及书面转贷业务要约作为使用转贷资金的法定前提,无银行有效书面要约,不得投放转贷资金。
第十条 额度管控:单笔转贷资金额度不超过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20%;单笔转贷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同等条件下,企业自筹资金比例越高,优先安排转贷资金使用额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期限及使用费标准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天以内,特殊情形最长不超过15天;自转贷资金划入银行指定账户当日起计费,不足1天按1天计收。
1.使用期限1—10天:按每日0.2‰收取资金使用费;
2.超过10天且在15天以内:第11天起按每日0.4‰收取资金使用费;
3.超过15天仍未完成续贷放款手续的,合作银行须无条件将该笔转贷资金全额退回转贷资金专户,不再收取任何使用费,相关延误及风险责任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申请转贷资金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微企业界定标准,在本县依法设立,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县产业政策,经营状况稳定良好,具备本期履约及后续还贷能力,无欠贷、欠息、逾期及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二)申请转贷对应业务为流动资金贷款,且原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类;(三)贷款经办银行为已与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签订转贷业务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
第四章 转贷业务办理流程
贷款办理严格遵循:贷款拟到期→企业提前报送经营及融资情况说明→银行完成续贷审批→银行向资金管理平台出具书面要约→转贷资金平台放款并收妥风控密钥及相关管控要件→银行发放新续贷→定向划转归还转贷资金全闭环操作。
第一步:贷款拟到期,企业提前报备说明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拟到期前15个工作日,主动向贷款合作银行提交《企业贷款到期融资及经营情况说明》,如实说明经营现状、到期还款压力、续贷意愿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同时向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提交转贷资金使用意向申请。
第二步:银行提前介入,完成续贷审批
合作银行受理企业申请后,提前开展尽职调查、授信评审,依规完成内部续贷审批,明确同意续贷金额、期限、放款安排及风控要求,形成正式内部续贷审批文件。
第三步:银行出具书面要约,正式锁定续贷承诺
银行续贷审批通过后,正式向资金管理平台出具《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使用书面要约》,明确:同意为企业办理续贷、承诺按时足额发放新贷款、委托转贷资金代为归还企业到期旧贷、承诺新贷发放后直接划转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及使用费。
第四步:资料逐级审核,落实自筹及风控要件
1.企业填写《泾源县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连同经营资料、续贷材料一并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初审;
2.初审通过后报送合作银行复核确认;
3.资金管理平台对银行书面要约、企业自筹资金到账凭证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收妥银行放款密匙、业务管控权限及相关风控要件,落实封闭管控。
第五步:转贷资金划拨,代为偿还到期贷款
资金管理平台复核无误、要件齐全、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后,从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还贷账户划转对应转贷资金,备注借款企业名称,财务做应收款账务处理。
第六步:银行结清旧贷、发放新续贷
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当日,办结企业原到期贷款结清还贷手续;严格按照书面要约及审批意见,按时足额发放新续贷资金。
第七步:定向划转回款,结清转贷资金
经企业书面委托授权,合作银行从新发放续贷资金中,一次性足额将转贷资金本金及应付使用费划转至转贷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平台收妥款项后,冲销应收款账务。
第八步:资料整理立卷,全程归档备案
资金回收办结后,资金管理平台将企业申请、情况说明、银行审批材料、书面要约、资金划转凭证、回款凭证、审批流转单据等全套资料整理立卷、分类归档,留存备查。
第五章 台账报送、收益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平台实行按月报送制度,每月5日前向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财政局报送上月转贷资金使用台账、资金运行情况、银行对账凭证、收益收支明细等资料。
第十四条 转贷资金年度实现收益,按10%比例核定补贴资金管理平台工作经费,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剩余收益全额留存归入转贷资金本金,实行滚动壮大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对所提交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材料、骗取转贷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立即追回全部资金,取消今后转贷资金申请资格,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履行转贷资金监管主体责任,会同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督查及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保留、规模调整、合作银行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合作银行及工作人员,在转贷资金审批、管理、拨付、回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审批、违规放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财政法规依规追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调整,从其最新决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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