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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回闲置土地的公示公告
日期:2021-05-30    来源: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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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2018年 12 月 4 日依法取得 泾地(G)字[2017]-9号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6404242018B00215 ,面积为 27961.0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宗地四至为 东至泾华公路绿化带,西至干沟河,南至干沟河,北至拟出让地块  。约定的动工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上述宗地存在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2年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泾自然资调字〔2021〕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丁军

联系电话:0954-5011665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6日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


泾自然听告字〔2021〕第01号

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2018年 12 月 4 日依法取得 泾地(G)字[2017]-9号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6404242018B00215 ,面积为 27961.0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宗地四至为 东至泾华公路绿化带,西至干沟河,南至干沟河,北至拟出让地块  。约定的动工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上述宗地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已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权源证明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可在本告知书发出后7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我局将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告知。

联系人:丁军

联系电话:0954-5011665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30日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


泾自然罚告字〔2021〕第01号


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2018年 12 月 4 日依法取得 泾地(G)字[2017]-9号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6404242018B00215 ,面积为 27961.0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宗地四至为 东至泾华公路绿化带,西至干沟河,南至干沟河,北至拟出让地块  。约定的动工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出让价款为10177850元。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无偿收回位于泾源县原活畜交易市场面积为27961.09平方米,出让宗地编号:泾地(G)字[2017]-9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2021年 6 月 7 日前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电话:0954-5011665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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