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保留理由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乡镇民政办 | 乡镇派出所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2 | 认定享受60岁老年生活补助的证明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3 | 认定享受带病回乡定期生活补助的证明 |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其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4 | 认定享受参战参试定期生活补助的证明 |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和民发[2007]100号) | 来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非本级清理范围 |
5 | 认定享受三属人员定期抚恤补助的证明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6 | 认定享受伤残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证明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到至三十一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7 | 认定享受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证明 | 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8 | 认定享受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证明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9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岀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县民宗局 |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1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法定医疗机构岀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卫健局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11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 县教育局 | 二级甲等等以上医疗机构 | 上位政策文件定,非本级清理范围 | |
12 | 车辆技术等级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交通运输局 | 汽车性能检测站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13 | 教练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交通运输局 | 教练场地所有人或单位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14 | 拟聘用教练员职称和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交通运输局 | 公安局交警大队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15 |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十条(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 交通运输局 | 公安局交警大队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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