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丁鹏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的事中公示
发表日期:2022-01-12来源:泾源县农业农村局编辑:杨晓军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规定。要求丁鹏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按照兽药经营许可办理条件及要求,及时办理兽药经营许可相关证件,依法、合法开展兽药经营活动。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依法没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所经营的兽药;
二、依法没收非法所得180元;
三、对未出售兽药按货值总金额430元的3倍罚款,计129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470元(大写:壹仟肆佰柒拾元整)。
公示时间:2022年01月12日-2022年01月19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