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意度测评事项
(一)纳入常委会审议议题的“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办理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三)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满意度测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办公室负责满意度测评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拟测评事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情况。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时,被测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事项所反映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事项所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事项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相关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如何;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以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满意”、“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测评当场计票、当场宣布结果。
第八条 满意票占到县人大常委会参会人员80%以上(含80%),测评结果为满意;满意票在80%以下(不含80%),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60%以上(含60%),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60%以下,测评结果为不满意。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所测评事项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不予通过。
第九条 测评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须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常委会会议应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仍不能通过,可以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提出撤职案。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常委会办公室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是垂直管理部门的,抄送其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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