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内容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三)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县人民法院院长;
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委员,由县监察委员会组织宪法宣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宪法宣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十一、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集体宣誓时,从宣誓人中确定一人担任领誓人。
十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十四、宣誓人员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着制服,其他人员着正装。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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