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市驻泾各单位:
《泾源县关于供水改革调整城乡用水价格标准的通知》已经县委和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泾源县委办公室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泾源县关于供水改革调整城乡用水
价格标准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水价改革,发挥价格配置水资源作用,促进企业提升供水管理质量,形成积极的节约用水机制,增强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动能,不断满足城乡发展扩容、城乡一体化用水需求,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增进价格决策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规范“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水价形成机制及动态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水节供发〔2021〕19号)、《泾源县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泾党办发〔2021〕64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决定实行泾源县供水价格改革。
一、简化供水价格分类
原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5类,改革后合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3类。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公用公益事业用水(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设施用水、福利院、敬老院、慈善机构、残疾人福利企业、公厕、城乡绿化、居民小区内绿化和消防用水)、学校用水(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等用水。非居民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业、企业(不含纯净水、酿酒及饮料制造等)、建筑业、经营服务业(宾馆、饭店)等。特种行业用水,包括城乡车辆冲洗业、洗浴、美发、桑拿、足浴、游泳、水上乐园、纯净水制造、酿酒制造及饮料制造等用水。
二、分类水量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规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水价。城乡居民阶梯水量标准按户均4人,每人每月用水3立方米计算;居民生活用水分为三级,一级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下(含12立方米);二级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13立方米至17立方米(含17立方米);三级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18立方米以上。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规定。
(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6号令)、《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6号)和泾源县《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泾党办发〔2021〕64号)有关规定,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价1.4倍,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价3倍收费,即超定额累进三级加价按1:1.4:3执行。完善工业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实际用水每超过用水计划量的10%按照现有工业供水价格的50%累进加价。
三、调整供水价格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城乡一价)。同城、同水源、同质、同网、同服务实行同一价格,即:第一阶梯居民生活基础用水价格由1.30元/立方米调整至2.1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居民生活基础用水价格由1.95元/立方米调整至3.1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居民生活基础用水价格由3.9元/立方米调整至6.3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基础价格即:非居民用水基础水价格由1.8元至2.5元/立方米调整为2.4元/立方米(定额内);超定额20%以内部分加价1.4倍收费,即执行3.36元/立方米(工业用水超过计划量的10%按照现有工业供水价格的50%累进加价);超定额20%以上内部分加价3倍收费,即执行7.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基础用水价格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6.5元/立方米(定额内),超定额以内或超定额以上按照非居民用水加价制度执行。(以上供水价格详见附表)
四、优惠政策
1.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困难家庭(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执行第一阶梯基础用水价格即2.10元/立方米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免收水费;超出部分执行阶梯式水价,不再优惠。
2.对公用公益事业用水(包括福利院、敬老院、慈善机构、残疾人福利企业)、学校用水(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办公等用水执行居民生活基础用水价格2.1元/立方米。
3.消防用水和街面、公共卫生等,保湿、清洁、调节气温等用水实行免费,但必须应有用水计量设施和用水计划文件(泾源县水务局和泾河水务投资公司出具文件)。
4.对居民小区物业等转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单位与转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协议复印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执行。
五、相关要求
1.供水单位应对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开安装水表,分别按用水类别计量收费,减少供用水价格纠纷,杜绝完全按居民用水价格收水费导致企业收入减少的情况或完全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增加用户负担的情况。
2.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的方式、内容和要求公示供水价格,畅通服务监督和价格监督电话,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3.供水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网络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调整完善城乡用水价格政策,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的最大化。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附件:泾源县供水销售价格表
泾源县城乡供水价格销售表
单位:元/立方米
分类 | 自来水 基础价格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综合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下) | 2.10 | 0.15 | 0.85 | 3.10 |
第二阶梯(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至18立方米(含18) | 3.15 | 4.15 | |||
第三阶梯(每月用水量18立方米以上 | 6.30 | 7.30 | |||
非居民用水 | 定额内 | 2.40 | 0.50 | 1.20 | 4.10 |
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价1.4倍 (其中:工业超计划用水加价,实际用水每超过用水计划量的10%按照现有工业供水价格的50%累进加价) | 3.36 | 5.06 | |||
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上部分加价 3倍 | 7.20 | 8.90 | |||
特种行业用水 | 定额内 | 6.50 | 10 | 1.20 | 17.7 |
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价0.5倍 | 9.75 | 20.95 | |||
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上部分加价 1倍 | 13.00 | 2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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