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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XX涉嫌经营劣兽药违法行为 予以处罚的事中公示
日期:2023-11-23    来源: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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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XX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农业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鉴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态度诚恳,在案件调查、办理当中能积极主动,紧密力配合。同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本着以教育为目的,处罚为手段,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劣兽药行为拟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按货值总金额360元的3倍罚款,计900.00元;

2、没收非法所得:596.00元;

3、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496.00元(大写:壹仟肆佰玖拾陆元整)。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2月1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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