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泾源县老龙潭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批复》(泾政函〔2025〕18号)文件等规定,现将泾源县老龙潭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单位名称:泾源县老龙潭烈士陵园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泾源县老龙潭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实际用地基准线为界,具体为:东至老龙潭景区,西至水库(一潭),南至石崖,北至(景区)道路,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面积为312.81平方米(合0.47亩),具体范围以划定的红线图为准。
保护管理权责:泾源县老龙潭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7月16日
附件:泾源县老龙潭烈士陵园航拍正射影像图(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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