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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通告
日期:2025-08-27    来源: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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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自治区、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高考、中考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自治区空气自动监测站(位于绿洲豪庭小区西门)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定烟花爆竹燃放时间

按照《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之规定,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元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腊月二十三至腊月二十八、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二十三(7时至24时),婚丧嫁娶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燃放活动除外。

二、严禁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二)工业园区、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100米范围内,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100米范围内;

(四)车站、公路、桥梁等安全保护区内;

(五)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其边缘地带和河湖冰面;

(六)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范围内;

(七)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八)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集中燃放区及燃放安排

在泾源县人民广场设置1处集中燃放区,由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燃放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禁限放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加强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宣传教育和引导劝阻等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检,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管理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做好燃放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指导林区周边的村组重点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引发山林火灾。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三)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非法燃放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引导居民、村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远离禁止燃放区域,按照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不得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要有监护人陪同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规定自2025年927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927日,本通告发布后,如遇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不一致部分按照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0954-5011969  0954-5611143

                     交通运输:0954-5011190

                     生态环境:12345

                     市场监管:12345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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