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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6-03-12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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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从严管控肉品“边角料”违规使用风险,加强泾源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保护,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特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肉制品生产、流通、餐饮及网络经营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把生产环节关口,严禁违规使用肉品“边角料”

肉制品生产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做到全程记录、全程可追溯。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原料肉;严禁采购、使用回收油脂、来历不明的肉品“边角料”用于生产加工,生产产生的“边角料”必须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以其他畜禽肉品生产假冒牛(羊、驴、鹅)肉制品、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掺杂掺假;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硼酸、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或药物;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食品配料表标识必须与生产实际投料相符;生产过程必须严格剔除病变淋巴结等不可食用部分,确保原料安全、加工规范。

二、严守流通环节底线,杜绝问题肉制品流入市场

肉制品销售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销售无标签标识等“三无”肉制品、以假充真等“山寨”肉制品和过期变质肉制品;严禁销售使用违规“边角料”生产加工的肉制品;不得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纯肉”或掺杂掺假;严格遵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切实守住销售环节安全防线。同时肉类产品销售者销售劣质肉类产品(俗称““边角料””)时,应如实与收购者填写收购台账,详细了解掌握其收购用途,约定其购买的““边角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防止劣质肉类产品流入食用环节。

三、严管餐饮环节使用,禁止采购使用问题原料肉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证货信息不符的原料肉;严禁使用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肉及肉制品;严禁使用来源不、无合格证明的肉品“边角料”加工制作食品;严禁非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纯肉”或掺杂掺假。

四、严抓网络经营规范,强化线上食品安全监管

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电商平台应对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行为、产品信息建立常态化检查监控制度;网络直播间须以显著方式展示实际经营主体信息;平台内经营者须在销售页面全面公示产品标签信息,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产品一致,严禁线上销售违规使用肉品“边角料”生产的假冒伪劣、来源不明肉制品。

五、强化泾源黄牛肉品牌保护,严守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泾源黄牛肉是地理标志产品,受法律严格保护。全县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未经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泾源黄牛肉”名称及专用标志;严禁以普通牛肉、外地牛肉、“边角料”拼接肉冒充泾源黄牛肉销售;严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严禁在包装、标签、宣传中虚假标注产地、品质、溯源信息,误导消费者。凡生产经营泾源黄牛肉的主体,须严格执行产地准出、索证索票、全程溯源管理,确保产品产自核定区域、符合品质标准、标识规范真实。

全县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要立即对照本告诫书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排查肉品“边角料”采购使用、泾源黄牛肉标识使用、进货查验、质量管控等关键环节,主动整改问题隐患,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对拒不整改、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如发现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线索,特别是违规采购、使用、销售肉品“边角料”,以及假冒侵权“泾源黄牛肉”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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