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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李XX涉嫌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事中公示
日期:2026-04-07    来源: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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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泾源县农业农村局转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泾检刑行意[2026]4号),告知:“本院在办理李X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依法给予李XX行政处罚,现移送你单位办理。”

2026年3月8日,农业执法人员到泾源县六盘山镇农林村二组李XX(以下称当事人)家中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供述:当时涉案牛犊生命体征微弱,自己是为了减少损失才将牛犊屠宰并销售,事情发生后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处理,自己至今未拿到出售牛犊的钱,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农产品责改202622026年3月11日,农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XX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2025年7月11日,宁夏泾源县六盘山镇蒿店村六组XX发现自养的一头牛犊精神状态差、拉肚子,可能患病,因怕牛犊死亡,为减少损失XX电话联系当事人XX,将病因不明牛犊以4000元低价向其出售。李XX将牛犊装上电动三轮车拉走,但暂未交付购牛款,驶离黄XX大概200米后,其发现牛犊生命体征微弱,便在路边大桥附近进行屠宰,随后将屠宰的牛犊以4000元出售给平凉市安国镇马XX,马XX许诺牛肉卖出后再将钱付给当事人XX,作为李XX向黄XX支付的购牛款。马XX将牛犊剥皮剔肉后将牛肉赊给兄弟马XX及朋友张X,将牛下水以450元出售给甘肃省平凉市XX肉品责任有限公司,当事人XX将剩余牛肉约2.5千克带回家中存放于冰箱。2025年7月12日,经固原市原州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JY2025-049号动物疫病诊断(检验)报告书鉴定,当事人XX拉牛的电动三轮车、固定车门的拴牛绳以及从李有财处提取的肉组织炭疽杆菌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现涉案牛肉已被相关单位追回并做无害化处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李XX涉嫌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款: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违法所得4000元,当事人XX拉牛的电动三轮车、固定车门的栓牛绳以及涉案牛肉已被相关单位追回并做无害化处理当事人也未再养殖牛;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时,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认错态度良好,加之其所在村委会主动出具了当事人家庭贫困证明,证明该当事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收违法所得4000元;

二、处3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公示时间:2026年4月7日--2026年4月15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70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反映。




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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