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审计局权责清单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 其他类 | 0121001000 | 泾源县审计局 | 泾源县审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2006年5月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从事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工程预决算、税务代理、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处理。 【部门规章】《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1999年审计署令第1号)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社会审计组织应当按照实施监督检查的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的业务报告。 | 1.计划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核查责任: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处理责任: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合、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与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自2011年1月施行)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部门规章】《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1999年审计署第1号令)第六条“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并实行计划管理。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3.【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2006年5月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从事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工程预决算、税务代理、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4.【部门规章】《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1999年审计署令第1号)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社会审计组织应当按照实施监督检查的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的业务报告。 3-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2.【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2006年5月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处理”。 3-3.【部门规章】《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1999年审计署令第1号)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4.【部门规章】《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1999年审计署令第1号)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依法履行审计法定职责的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核查工作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3.未按实施方案开展核查,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4.未按照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5.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8.核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在核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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