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
(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二、行政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
三、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
四、行政处罚
(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缺少法律必备条款
(四)用人单位使用或介绍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行为
(五)用人单位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和违法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以收取抵押(保证)金、抵押物、股金为招收职工条件。
(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出具书面材料和将解除合同职工的档案分送有关部门。
(八)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行为。
(九)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十)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
(十一)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十二)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十三)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十五)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
(十六)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为。
(十八)用人单位对履行集体协商职责,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或者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职工打击报复的行为。
(十九)用人单位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二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十一)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五、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流动调配工作;负责人才开发、智力引进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
(四)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措施;拟订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执)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开展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责任。
(六)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补贴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措施,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工(公)伤和离退休政策。
(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措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措施;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职称评聘、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九)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和培训等工作,协调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政策性安置;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负责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承办法定、委托或授权管理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综合管理奖励表彰工作。
(十一)拟订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推动农村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实施劳动合同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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