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泾源县英才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640424MA76DPDO7Y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金有香
住所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十里铺村十里铺组79号
你书店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0月26日17时05分,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一行2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书店检查时发现:你书店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正常营业。现场负责人伍某某承认其书店出售过明天出版社出版的《罗尔德·达尔作品典藏》、中华少儿出版社出版的《豌豆笑传合集》、《阿衰1-2888》,但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书店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经调查,你书店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泾)文检(勘)字〔2023〕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泾源县文化市场检查记录1份;
2.现场取证照片10张10幅;
3.文书编号为(泾)文综改字〔2023〕第05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4.文书编号为(泾)文综调通字〔2023〕05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某某书店现场负责人伍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某某书店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现已查明:你书店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向你书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泾)文综罚告字〔2023〕0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书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11月09日,你书店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对你书店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300元(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书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泾源县财政局,账号:290405000004271001(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书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或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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