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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
日期:2024-05-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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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第三条 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

(四)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的;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第三人人数众多且未推选代表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代表人推选材料。申请人、第三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申请人、第三人中指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在听证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接到听证通知书后,申请人、第三人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缺席听证。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八条 听证室正中设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席位。主持人席位前方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第三人的席位,根据其利益诉求和当事人人数情况,设置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侧。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位置设置在主持人席位正前方。

第九条 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核实当事人身份,核实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范围,核实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的身份。

第十条 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后,主持人应当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听证:

(一)主持人说明案由和听证参加人;

(二)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并可以举证;

(三)被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答复要点并举证;

(四)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可以举证;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活动的,由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主持人、听证员和经主持人同意的当事人的提问;

(六)各方质证;

(七)各方围绕主持人归纳的案件焦点问题陈述意见、进行申辩;

(八)主持人、听证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九)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流程顺序进行适当调整。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仅在需要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提问、核对听证笔录环节参与听证活动。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程序结束后,主持人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现场调解。当事人同意的,主持人进行现场调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到场的;

(二)经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有误,不能当场解决并影响案件审理的;

(三)听证过程中发现需要通知新的参加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不能当场完成的;

(四)其他影响听证正常进行,不能当场解决的。

中止听证后,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中止听证不影响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计算。确需停止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计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听证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结束后,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并组织听证参加人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更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听证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参加人,主持人有权劝阻和警告。

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缺席听证。相关情况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

(一)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

(二)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

(三)听证参加人具备参与在线听证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包括具备上传和接收证据材料、进行线上电子签名确认等技术条件;

(四)不需要证人现场作证和鉴定人、勘验人现场发表意见;

(五)不存在必须通过现场核对相关证据材料才能够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第十七条 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加强在线身份核实,并强化说明引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听证秩序,确保线上听证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现场听证的案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可以通过线上视频方式作证或者发表意见。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参加听证。但是,其他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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