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行为,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营造规范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须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登记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测绘业务。
二、凡有测绘需求或测绘任务的乡(镇)或部门(单位),可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登记的170家(名单附后,截至2024年末)测绘资质企事业单位中,自行选取任何一家企事业单位,委托从事相关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如委托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我县承接测绘项目的,须在项目开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相关测绘资质证明等备案材料,统一纳入行业监管。
三、各乡(镇)、部门(单位)在委托测绘企事业单位开展测绘技术服务时,要自觉履行保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严格履行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法律法规,严防发生泄密行为。使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获取地理信息,应依法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四、各乡(镇)、部门(单位)委托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测绘成果质量和泄密事件负主体责任。
五、为加强测绘成果互通共享,避免财政重复投资,凡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中大型测绘项目,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由项目委托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中心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单位,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向县财政、审计部门报告。
六、凡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在我县非法开展测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无证测绘”“转包挂靠”和非法获取敏感地理信息及成果质量不合格等测绘行业乱象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测绘乱象行为,举报电话:0954-5012552,对一经查实的举报线索,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奖励。
泾源县自然资源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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