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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日期:2025-05-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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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兰志荣,男,公民身份证号:642225********0016,住泾源县思源村。

被征收人:兰文权,男,公民身份证号:642225********0012,住泾源县思源村。

为推动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确保泾源县第四中学建设顺利推进,泾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位于泾源县香水镇思源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人兰文权的两户农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及房屋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收人依法启动了土地征收的前期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公告等相关土地征收程序,且均已发布。

征收人依法确定了第三方测绘公司、评估公司,并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测绘和评估,相关结果已向被征收人告知。但因被征收人出的补偿要求严重超越了规定的补偿标准,严重偏离了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实际价值,至今被征收人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与委托征收单位达成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严重影响泾源县第四中学的建设进度,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及泾源县人民政府202459日发布的《关于拟征收香水镇思源村土地及房屋征收预公告》(泾政预征公字〔20247号)、202488日发布的《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香水镇思源村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2024810日发布的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水镇思源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政公字[202410号)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次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具体情况为: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地上着物按评估价执

(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金额为每亩地23800元标准执行。

(三)兰志荣户:房屋及室内装饰、附着物评估价为387352元,土地面积为0.67亩计15946元,共计403298元。

(四)兰文权户:房屋及室内装饰、附着物及评估价为1279206元,土地面积为1.70亩计40460元,共计1319666元。

二、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用“货币补偿方式,以一卡通方式款至被征收人账户中。若拒不领取采取提存的方式交纳至县级指定的公证处。

(二)产权调换补偿、以地换房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以地换房补偿方式的,房屋安置在荷花新城C区,房屋具体情况按照202488日发布的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香水镇思源村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人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不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将按货币补偿方式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如果拒不领取补偿款,征收人将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被征收人领取了货币补偿款或征收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必须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并腾退,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申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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