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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行政复议申请指引
日期:2025-12-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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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 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4.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 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7. 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8. 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等法定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材料。

二、所需材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带原件核对)

(1)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 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 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 填写证据目录清单。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 复议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3. 复议机关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给行政机关

4. 行政机关作答复书、提交证据

5. 复议机关审理案件

6.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经批准可延期,最多30日)。

四、行政复议范围

1.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五、相关申请表格下载:

泾源县人民政府网站,点击“部门信息公开目录”里面的“泾源县司法局”可获取相关参考范本。

六、联系方式:

现场申请:泾源县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泾源县香水镇滨河路福馨苑小区南门向东20米

联系电话:0954-5613900

接待时间:5月—9月,工作日8:30—12:00、14:30—18:30;

10月-次年4月,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邮寄材料收件人:泾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954-5670071

收件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香水西街12号县政府大楼4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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