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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5-12-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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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委托代理人:田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泾源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荣,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西苑路32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泾源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财函2025XX号)一案,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延期30日,复议人员于2025年6月30日组织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泾源县财政局作出的《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财函2025XX号)。

申请人称:其依法参与泾源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4NCZ(GY)00XXXX,泾源县卫生健康局泾源县人民医院急救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D64 04-2024112800XXXX-三标段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其认为该项目参与者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公司)所投标产品:德国麦科电测听仪(型号:MA51)、俄罗斯瑞索公司听力测听仪(ABR+ASSR一体机)(型号:Neuro-Audio)、威尔德超声波治疗仪(型号:WRD310C)其中标的设备参数不符合本次招标产品技术参数条款,中标公司所提报的技术参数没有如实填写,属于虚假应标。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在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系统提出质疑,并于2025年1月22日向泾源县财政局提交申诉。2025年3月12日,泾源县财政局做出泾财函〔2025〕X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投诉请求,并未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做出逐一对应的答复,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中标公司所投产品的佐证材料为所投产品的用户使用手册、产品彩页、产品所在官网产品介绍,以上佐证材料是用于客户了解产品技术标准、部分参数以及操作说明,属于公开资料,未备注属于商业机密等内容。而泾源县卫生健康局、泾源县财政局以提供佐证材料出处不明,且质疑内容涉及商业机密而对政府采购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未做正面判断,未做实质性审查、未做实质性回复。通过查询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区级以及地市级投诉处理决定书,其他相关单位对于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均一一做出回应。综上所述,此次招标结果损害了项目采购单位以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特提出行政复议,希望监管部门调取此次投标单位招投标文件复审。暂停该项目履约验收,针对所质疑事项做正面判断,实质性审查和实质性回复。综上,申请人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泾源县财政局作出的《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财函〔2025〕XX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泾源县财政局出具的《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财函〔2025〕XX号)1份;2.政府采购投诉书1份、政府采购质疑函1份;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1份、说明及复函4份;4.案涉设备操作说明书、使用手册、官网截图1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财函〔2025〕XX号)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是涉案项目招投标文件、过程合法合规,确认中标单位正确,申请人就涉案招投标反映情况不实,缺乏法律依据以及相应证据,其事实不能成立。涉案项目中采购单位泾源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具备招投标资质的代理机构宁夏盛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本次采购招标事宜”的规定,后泾源县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11月29日00:00:00时同时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发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的规定,涉案招投标于2025年1月3日09:00:00在固原市交易中心开标,项目采取政采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细则和标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执行。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止,共有7个投标人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其中包括中标单位以及申请人。其中申请人资格审查虽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但因其未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未签字被评定为无效投标处理,故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之规定,申请人未能按照涉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未签字,泾源县卫生健康局招投标代理机构宁夏盛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评定申请人投标无效之结论合法合规。在评审环节中,中标公司无论是总分还是细分中的经济标评审得分、技术标评审得分、商务标评审得分均在投标单位中排名第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综上所述,泾源县卫生健康局涉案项目招投标文件、过程合法合规;同时泾源县卫生健康局确认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单位合理、妥当,以上方面无论是从程序性事项,还是实体性事项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就涉案招投标反映情况缺乏法律依据以及相应证据,其反映事实不能成立。二是被申请人泾源县财政局做出的(泾财函〔2025〕XX号)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处理质疑及投诉的程序要求。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在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就涉案项目向泾源县卫生健康局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泾源县卫生健康局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于2025年1月14日接收了质疑函,并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查看涉案项目所有评审材料、招投标文件,包括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在与涉案项目评审专家咨询求证后,泾源县卫生健康局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之规定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了答复。申请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于2025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正式受理该投诉并于2025年2月10日分别向被投诉人泾源县卫生健康局、宁夏盛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泾源县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泾源县财政局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期限为30日。2025年2月17日,泾源县卫生健康局在收到上述文件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暂停了关于涉案项目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并联合招标代理机构于2025年2月20日就此投诉事项在质疑投诉系统向泾源县财政局作出了答复说明,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材料于2025年3月12日做出了泾源县财政局(泾财函〔2025〕47号)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请求。综上,被申请人就涉案项目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正当、合法,从投诉的处理流程、处理期限、送达等合规性角度而言,均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处理质疑及投诉的程序要求。三是被申请人泾源县财政局做出的(泾财函〔2025〕47号)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针对申请人在其提供的“政府采购质疑函”中提出的23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与泾源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进行了论证,经过评标委员会论证,评标专家对23项投诉事项逐项进行了核查及论证,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与投标文件一致,其投标产品德国麦科点测听仪(型号:MA51)、俄罗斯瑞索公司听力测听仪(ABR+ASSR一体机)(型号:Neuro-Audio)、维尔德超声波治疗仪(型号:WRD310C)的设备投标文件技术参数符合招标产品技术参数条款。被申请人与泾源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所投设备厂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技术材料真实性说明等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23项投诉事项进行了一一论证,其论证结果显示中标公司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与投标文件一致,其投标产品设备投标文件技术参数符合招标产品技术参数条款。同时,申请人在投诉中提交的投诉证明材料来源出处不明且设备操作手册功能技术参数不足,因其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投诉事项不能成立。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事实做出的《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财函〔2025〕XX号)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能成立并驳回其投诉请求的决定,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泾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泾源县人民医院急救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三标段)采购活动质疑及投诉情况说明的函1份;2.投诉论证意见1组23项、专家论证意见表及签到册1份;3.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承诺书1份、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说明2份、奥迪康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广州某有限公司回复函1份。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泾源县卫生健康局泾源县人民医院急救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三标段)中标公告截图1份、更正公告截图1份;5.货物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1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泾源县人民医院急救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三标段)的预算采购金额为165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单位为泾源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宁夏盛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于2024年11月2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涉案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12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附澄清文件)。采购项目于2025年1月3日开标,截止投标时间共有7家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没有进入评标,经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得73.1分、宁夏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得64.91分、某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得63.86分、甘肃某有限公司得55.46分。因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得分最高,评委会推荐为案涉项目拟中标供应商。2025年1月3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确定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为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598800元。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公示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2025年1月14日,采购人接收质疑函,组织代理机构查看案涉项目所有评审材料、招投标文件,经与项目评审专家咨询求证质疑事项后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申请人不服该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中标公司共23项设备参数不符合招标产品技术参数条款投诉,并请求上级监管部门重新审核涉案招投标中选公司产品参数性能指标是否响应此次招标需求,如有不满足或者虚假应标,取消其中选资格。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正式受理该投诉并于2025年2月10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送了《泾源县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泾源县财政局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期限为30日。2025年2月17日采购人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暂停了案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联合代理机构于2025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说明并提交证据。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评标专家对投诉事项1至23项逐项核查后发现中标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与投标文件一致,申请人提交的投诉证明材料来源出处不明且为设备操作手册功能技术参数不足。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财函〔2025〕xx号)并向申请人、采购人进行送达。2025年3月17日采购人在收到被申请人下发的《泾源县财政局恢复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后正常进行了涉案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投诉处理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投诉的23项事项为:德国麦科电测听仪(型号MA51)不符合电测听力计:一、1.2.掩蔽助理TM功能,自动提示何时需要加掩蔽;二、1.5.多次听力图对比功能;三、*2.1.可编辑中文测试报告;四、*1.功能要求:纯音测试(包含气导、骨导测试)、言语测试(内置言语材料)、行为测试、助听器验配、掩蔽助理功能测试、TEN均衡阈值噪声测试功能,通过中文软件在电脑上控制操作使用,在同一设备上达到以上所有测试功能,不接受组合式设备;五、*2.1.2ME-7气导耳机(可降噪音30dB(耳):125-1250OHz;六、*2.1.4频率精确度:≤0.03%;七、*6给声方式:键盘给声、鼠标给声、鼠标无声给声;八、2气导:125-12500Hz(测试范围广:1、声场下言语测听;2:小行为测听);九、9、内置功放:方便行为测听;十、*13中文软件中内置言语软件标准言语词表,用于言语测试专用。)俄罗斯瑞索公司听力测听仪(ABR+ASS一体机)(型号Neuro-Audio)不符合听力测听仪:十一、1.触屏单机和PC双模式操作方式;十二、*3.电池供电,可充电,抗电磁干扰性能优异;十三、4.彩色触摸屏(图形液晶显示器);十四、6.电池长续航;十五、*6内置不同年龄潜伏期正常值;十六、10.记录时间窗:16/25ms;十七、12.左右耳同步测试;十八、5.内置不同年龄潜伏期正常范围;十九、*10.自动波形识别最小波V标准可选幅值:20,30,40,50,70,100,150,200nVpp;二十、刺激频率:0.25,0.5,1,1.5,2,3,4,6,8 kHz(随着刺激带宽的增加,可选更少频率);骨导振子0.25,6,和8kHz不适用。威尔德公司全数字超声治疗仪型号(WRD310C)不符合全数字超声波治疗仪:二十一、*6.治疗头有效发射面积10cm²(±20%),治疗面积保证治疗效果;二十二、10.治疗头具有过温、空载保护;二十三、13、具有治疗头参数初始化自检功能。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所投 MA51听力计由德国麦科听力仪器公司生产,投标文件第 252页操作说明中明确具备掩蔽助理功能,在厂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也明确“自动掩蔽 如果不手动调整掩蔽信号,可使用设备的Track(追踪)功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具有掩蔽助理TM功能”参数要求。论证小组讨论并求证采购人认为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1.2.掩蔽助理TM功能,自动提示何时需要加掩蔽”此项内容要求的核心技术是在临床使用时要有掩蔽助理 TM功能,被投诉人所投设备具备此项功能就视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次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也明确“自动掩蔽 如果不手动调整掩蔽信号,可使用设备的Track(追踪)功能”详见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及厂家证明材料截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所投MA51听力计由德国麦科听力仪器公司生产,具备招标参数中多次听力图对比的功能,在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有详细的标注,详见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及证明材料截图,证明其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所投 MA51听力计由德国麦科听力仪器公司生产,具备招标参数中可编辑中文报告的功能,在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有详细的标注,详见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及证明材料截图,证明其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所投 MA51听力计由德国麦科听力仪器公司生产,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中明确“MA51是具有先进纯音测试(气导、骨导)、言语测试(内置言语词表)、自由声场测试、行为测听、助听器模拟验配测试、SISI短增量测试的轻薄型听力计”的功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详见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及证明材料截图。投诉事项五,被投诉人所投MA51听力计由德国麦科听力仪器公司生产,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中明确“MA51听力计可提供从125Hz到8KHz的11个气导测试频率,强度从-10dBHL到120dBHL。又可提供从250Hz到8KHz的9个骨导测试频率,强度从-10dBHL 到80dBHL(适用于标配骨导耳机 B71)。通过固件升级,也可以高频测听125~12500Hz。适配市面所销售的所有气导、插入式高频降噪耳机,包括ME-70耳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详见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及证明材料截图。投诉事项六,被投诉人所投MA51听力计由德国麦科听力仪器公司生产,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中明确“频率精准度≤0.0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详见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及证明材料截图。投诉事项七,被投诉人所投 MA51听力计由德国麦科听力仪器公司生产,具备招标文件参数中给声方式的描述,在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有详细的标注,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中明确“MA51给声方式包括:主机键盘给声,鼠标控制软件给声以及鼠标无声给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详见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及证明材料截图。投诉事项八,被投诉人所投MA51听力计由德国麦科听力仪器公司生产,设备厂家提供的设备材料中明确“高频气导(选配)20000Hz”在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有详细的标注,详见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及证明材料截图,证明其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九,被投诉人所投MA51听力计由德国麦科听力仪器公司生产,具备内置功放的功能,在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有详细的标注,详见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证明其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十,被投诉人所投 MA51 听力计由德国麦科听力仪器公司生产,厂家证明材料中明确“内置中文普通话言语词表”,在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有详细的标注,详见投标文件第252页操作说明书及证明材料截图,证明其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文软件中内置言语软件标准言语词表,用于言语测试专用”要求。投诉事项十一,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1.触屏单机和PC双模式操作方式”被投诉人所投Neuro-Audio听力测试平台由俄罗斯瑞索公司生产,在投标文件偏离表中陈述为“触摸屏和电脑双模式操作”,其投标文件第464页截图配置明确具有触摸屏及电脑双操作,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投诉事项十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电池供电,可充电,抗电磁干扰性能优异”并未明确电池供电的主体,被投诉人所投Neuro-Audio听力测试平台由俄罗斯瑞索公司生产,在招标文件偏离表中陈述为“电脑电池供电,无须电源,抗电磁干扰性能极强”,详见投标文件第464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十三,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彩色触摸屏(图形液晶显示器)”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彩色触摸屏(图形液晶显示器)”被投诉人所投Neuro-Audio听力测试平台由俄罗斯瑞索公司生产,在投标文件偏离表中陈述为“电脑显示和液晶彩色触摸屏”,具有液晶彩色触摸屏,详见投标文件第464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十四,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电池长续航”,被投诉人所投Neuro-Audio听力测试平台由俄罗斯瑞索公司生产,在投标文件偏离表中陈述为“电脑电池供电,超长续航电脑电池供电,超长续航”,详见投标文件第464页厂家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十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6.内置不同年龄潜伏期正常值”被投诉人所投 Neuro-Audio听力测试平台由俄罗斯瑞索公司生产,在投标文件偏离表中陈述为“内置不同年龄潜伏期正常值”,投标文件第468页及设备厂家提供的系统截图,年龄为0天*120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十六,被投诉人所投Neuro-Audio听力测试平台由俄罗斯瑞索公司生产,在招标文件偏离表中陈述为“记录时间窗(分析时限):0-50ms”,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为记录时间窗:16/25ms,被投诉人证明材料中为0-50ms,包括了16和25ms,详见投标文件第467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十七,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12.左右耳同步测试。”被投诉人所投Neuro-Audio听力测试平台由俄罗斯瑞索公司生产,在招标文件偏离表中陈述为“接受刺激的耳朵(左,右或两边)”即刺激时可选单耳左侧或右侧,或两边双耳依次同步测试,详见投标文件第355页(使用手册第18页),符合招标文件。投诉事项十八,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5.内置不同年龄潜伏期正常范围”被投诉人所投Neuro-Audio听力测试平台由俄罗斯瑞索公司生产,在招标文件偏离表中陈述为“内置不同年龄潜伏期正常范围”,详见投标文件第468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十九,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10.自动波形识别最小波V标准可选幅值:20,30,40,50,70,100,150,200nVpp”被投诉人所投Neuro-Audio听力测试平台由俄罗斯瑞索公司生产,投标文件第417页为“自动波形识别最小波V标准幅值:20, 30, 40, 50, 70, 100,150,200 nVpp”,详见投标文件第417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二十,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5.刺激频率:0.25,0.5,1,1.5,2,3,4,6,8 kHz(随着刺激带宽的增加,可选更少频率);骨导振子0.25,6,和8kHz不适用”被投诉人所投Neuro-Audio听力测试平台由俄罗斯瑞索公司生产,在投标文件偏离表中陈述为“刺激频率:0.25,0.5,1,1.5,2,3,4,6,8 kHz(随着刺激带宽的增加,可选更少频率);骨导振子0.25,6,和8kHz不适用”,被投诉人所投标文件第444页“刺激频率刺激频率:0.25,0.5,1,1.5,2,3,4,6,8 kHz(随着刺激带宽的增加,可选更少频率);骨导振子0.25,6,和8kHz不适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二十一,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6.治疗头有效发射面积10cm²(±20%),治疗面积保证治疗效果。”被投诉人所投WED-310C全数字超声波治疗仪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生产,在投标文件偏离表中陈述为治疗头有效发射面积8.5cm²,治疗面积保证治疗效果。招标文件要求偏离(±20%)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详见投标文件第111页。投诉事项二十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10.治疗头具有过温、空载保护”被投诉人所投 WED-310C全数字超声波治疗仪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生产,在投标文件第112页证明材料中具有过温、空载保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二十三,招标文件中“13、具有治疗头参数初始化自检功能”被投诉人所投WED-310C全数字超声波治疗仪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生产,在投标文件第112页中明确具有治疗头参数初始化自检功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泾源县财政局出具的《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财函〔2025〕XX号)、货物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投诉书、政府采购质疑函、泾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泾源县人民医院急救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三标段)采购活动质疑及投诉情况说明函、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承诺书1份、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说明2份、奥迪康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广州某有限公司回复函1份、投诉论证意见1组23项、专家论证意见表及签到册1份、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泾源县卫生健康局泾源县人民医院急救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三标段)中标公告截图、更正公告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适当。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及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受理并于2025年2月10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投诉答复通知,要求就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答复。同日,被申请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暂停涉案项目采购活动。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财函〔2025〕47号)并送达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被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之规定,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关于案涉电测听力计、听力测听仪(ABR+ASSR一体机)、全数字超声波治疗仪三款产品申请人共提出23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与采购人泾源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评标专家进行论证,经专家逐项核查认定中标公司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与投标文件一致,23项投诉事项涉及的投标产品设备投标文件技术参数符合招标产品技术参数条款,且专家就上述论证出具书面意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投诉事项的事实材料为案涉产品的操作手册、检测报告、产品彩页等,经被申请人审查认为上述材料来源出处不明且设备操作手册功能技术参数不足,本机关予以采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驳回申请人的投诉请求处理决定并无不妥。另,案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存在管辖书写不规范、投诉事项回应不全面的问题,但上述不当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不足以导致案涉投诉处理决定书被撤销,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财函〔2025〕XX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泾源县财政局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的《泾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财函〔2025〕XX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5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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