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泾源县公安局,住所地:泾源县滨河路公安局业务技术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怀彪,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泾公(六盘山)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终止行政复议。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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