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基准 | ||
| 1 | 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 一般 | 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且改正到位的。 | 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实际实施的补救措施达不到要求的。 | 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一般 | 1.损坏小型淤地坝,造成坝体等主体工程损毁,失去原有功能; 2.损坏中型淤地坝,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功能正常发挥; 3.在划定的淤地坝管理范围内,擅自占用小型淤地坝,侵占库容、违规开发或建设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1.损坏中型淤地坝,造成坝体、放水建筑物或溢洪建筑物任一枢纽组成损毁,失去原有功能; 2.损坏大型淤地坝,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功能正常发挥; 3.在划定的淤地坝管理范围内,擅自占用中型淤地坝,侵占库容、违规开发或建设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损坏大型淤地坝,造成坝体、放水建筑物或溢洪建筑物任一枢纽组成损毁,失去原有功能; 2.在划定的淤地坝管理范围内,擅自占用大型淤地坝,侵占库容、违规开发或建设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三款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一般 |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按规定被认定存在一般问题的。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按规定被认定存在较重问题或者一般问题4个以上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按规定被认定存在严重问题或者较重问题3个以上的; 2.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 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轻微 |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1.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 7 | 在自治区黄河流域内以及黄河流域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 技术改造。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 10%以下,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 |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 10%以上30%以下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 | 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 特别严重 | 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30%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 8 | 在自治区黄河流域内以及黄河流域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部分安装到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安装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 9 | 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半年内出现两次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未修复正常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或者半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未修复正常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 |||
| 10 | 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取水能力低于每小时10立方米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取水能力高于每小时10立方米低于每小时20立方米的; 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取水能力低于每小时10立方米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取水能力高于每小时20立方米的; 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取水能力高于每小时10立方米低于每小时20立方米的。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取水能力高于每小时20立方米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 11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 划定并公布。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一般 |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2 | 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 一般 | 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规划治导线范围内违法利用、占用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3 | 建设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 的 工 程 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处罚 |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恢复原状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部分拆除或部分恢复原状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或拒不恢复原状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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