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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21/2023-00040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3-31
名称
泾源县新民乡杨堡村“8·13”安全 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泾源县新民乡杨堡村“8·13”安全 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03-31 来源:泾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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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3日下午5时25分左右,在泾源县新民乡杨堡村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8月15日,由泾源县人民政府成立泾源县新民乡杨堡村“8·1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法检两院派员参加,组织县纪委监委、政府办、应急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发改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及新民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程项目基本情况

2022年3月4日,县审批服务局以《关于<泾源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泾审批发〔2022〕66号),批准县农业农村局实施泾源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概算总投资1269.1万元。2022年3月29日该项目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共分为三个标段,发生“8.13”事故的为泾源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标段,中标单位为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价3478545.21元。

2022年4月12日泾源县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法人吴广强与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蒋雪莹签订泾源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2022年4月12日-2022年8月12日,项目经理为彭卫兵,安全员为李有才。2022年4月12日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蒋雪莹将泾源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标段全权委托给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法人杨宝珍。

因项目一标段集粪场主体部分为钢架结构,技术要求较高,2022419日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法人杨宝珍与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龚文清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由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泾源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标段钢结构分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合同金额120.48万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第十二条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除外。因此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泾源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标段分部工程(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违法分包。)

5月份,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5.5万元的专报价格将劳务用工部分发包给杨琨,并达成口头协议,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暂停一个月,于87日又开始继续恢复施工。

(一)中标单位: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雪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MM849,成立于2016420日,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1211室,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

(二)建设单位: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4MA76090H96,成立于2017328日,位于宁夏泾源县百泉街生资公司商住楼,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

(三)分包单位: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龚文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57489906XY,成立于20111116日,位于中宁县物流园区四号地区,是一家从事金属制品为主的企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13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钢结构工程已基本竣工,所有的施工人员已经收拾东西准备回家。但有一块钢结构未喷防锈漆,施工员温小军再次爬上脚手架进行喷漆作业,下午5时25分许,温小军在边喷防锈漆边下脚手架时,失足从4-5米高处坠落。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时,施工班组负责人史建斌在新民乡鸡场高效集粪场棚区门口坐着,听见嘭的一声且有人喊了一声,史建斌就从棚区跑了进去,看见温小军(死者)在地上躺着,额头塌陷,嘴巴和鼻子不停往出流血,史建斌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伤势较重且施工现场距医院较远,过了十分钟史建斌见救护车还未赶到,又再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步行至新民乡街道,恰遇新民乡卫生院做完核酸检测的救护车,史建斌就将救护车领到施工现场,将温小军抬到救护车上送往县人民医院,在新民乡加油站处遇到了县人民医院派遣的救护车,随将温小军转移到了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上。在运送的过程中,大夫不停地在做急救,于18时15分许送至县人民医院后,立即进入手术室抢救,经过一个小时的抢救,于2022年8月13日19时18分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2022年8月13日20时54分左右,县应急管理局接泾源县公安局报告称,2022年8月13日19时30分许,县公安局新民派出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新民乡工地一男子从高空跌落已被送往泾源县人民医院救治,要求出警”。接到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联系县公安局核实具体情况,并在法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县委办、政府办及固原市应急管理局。随后联系伤者家属和事发企业,并组织农业农村局、新民乡人民政府、新民乡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前往事故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8月13日晚上21时40分许,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应急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新民乡相关负责同志前往医院看望安抚了死者家属;8月14日16时30分许,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龚文清与死者家属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包括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30万元),家属放弃其他赔偿要求,承诺不再向劳动仲裁部门、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上访,也承诺不再向甲方再次索赔。双方签订协议后,死者家属于8月15日凌晨2时将尸体运回中宁,凌晨5时在公墓下葬。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温小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为:64032219851103131X,户籍地址:中宁县周塔乡大滩村四队028号,系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钢结构工程已基本竣工,所有的施工员已经收拾东西准备回家。但有一块钢结构未喷防锈漆,施工员温小军再次爬上脚手架(此时,温小军身上的安全绳卡扣处于解除状态、安全帽下颏带处于解除状态)进行喷漆作业,在边喷漆边下脚手架时,不慎失足发生坠落。

(二)间接原因

1.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项目经理彭卫兵案发时不在现场、施工现场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李有才案发时不在现场且未开具高空作业票,两人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

2.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

4.新民乡人民政府。作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属地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引发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

1.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现场负责人彭卫兵和现场安全员李有才未进行高空作业票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2.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宁夏胜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

3.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议由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4.新民乡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所在地,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建议由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温小军,施工现场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正确履行高处作业流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正确使用安全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杨宝珍,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00元)。

3.龚文清,宁夏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

4.彭卫兵,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正确履行高空作业流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5.李有才,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正确履行高空作业流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县住建局商住建厅暂停或吊销安全员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严峻性,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大局”,把保护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重大政治责任,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二要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开展自查。各项目施工单位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方、总承包方、分包方等各方参建单位安全职责,对项目总包分包单位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现场风险隐患辨识管控等方面开展全面自查自改,落实隐患问题整改措施和责任,严防风险隐患升级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三要落实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分包、转包专项整治,切实担负起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梳理工程建设各类事故暴露出的隐患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与指导,着力解决全县各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安全管理问题,主动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弥补薄弱环节,确保项目安全高质量、项目建设高水平。

四要强化工作督导,坚决遏制事故。县安委办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在企业反思自查、部门督查指导的基础上,统筹抓好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三个一律”要求严肃事故追责问责,用好纳入诚信、警示约谈和行刑衔接等惩戒措施,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地见效,实现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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