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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8/2022-00061
文号
泾财罚〔2022〕12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4-12
名称
泾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4-12 来源:泾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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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竞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宁夏路美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4UUX0B

住址(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世和天玺国际中心B座103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竞伟  

身份证件号码:6127**********6316

经查明,2020年8月,马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看到泾源县住建局发布的农村生活固体废物降解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后,遂将该事情向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泉(2021年3月20日已死亡)进行了汇报,李泉口头授权马迅全权代表绿碳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标工作,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借入资质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马迅在该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因怕投标单位不足三家而流标,遂借用了宁夏集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授意为上述两家公司制作标书的王楠再找一家公司参与到该项目的投标活动中,王楠后将该情况向宁夏路美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老板王竟伟进行了汇报,后路美达公司也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后该项目由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45.61万元。在该项目的投标活动中,绿碳公司、集洁公司、路美达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均出自绿碳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公安局查处并移交的相关资料,包括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调取的证据资料、提取的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火炜燚、王竟伟在明知马迅利用其公司的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的情况下,仍分别将其掌控或经营的宁夏集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路美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资质、CA锁等相关资料借给马迅让其利用于该项目的“围标”。当事人马迅在借用到上述公司的资质后,操控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最终由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并实施,当事人单位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集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路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马迅、火炜燚、王竟伟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2281元(壹万贰仟贰佰捌拾壹元整);2.对你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以上罚款12281元(壹万贰仟贰佰捌拾壹元整),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泾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到农业银行或泾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收款单位名称:泾源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100%;指定收款金库: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款:10305;项:0199;备注:其他一般罚没收入),若你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或固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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