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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8/2022-00062
文号
泾财罚〔2022〕13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4-20
名称
泾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4-20 来源:泾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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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韩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宁夏泰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4MA75WTY12B

住址(住所):泾源县大湾乡尚坪村二组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龙    

身份证件号码:6422**********2456

经查明,2020年7-8月期间,在泾源县自然资源局招标的2020年“四个一”工程暨秋季造林所需苗木项目第十三、十四标段过程中时任泾源县自然资源局蒿店林场场长的马俊峰借用韩龙、张英明、王丁向三人名下注册的绿化公司资质,带领王丁向在泾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招标的第三方代理公司(宁夏恒志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里,让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为韩龙、张英明、王丁向三人的公司报名了该项目第十三、十四标段的投标,后分别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韩龙、张英明、王丁向三人支付了这两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4000元,委托固原市旭昌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为韩龙、张英明、王丁向三个公司制作了两份投标标书,马俊峰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标书制作费用3875元。项目经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开标后,由王丁向注册的宁夏北国雅蜜蜂业开发有限公司中了十三标段的标,中标金额3389372.28元,韩龙注册的宁夏泰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了十四标段的标,中标金额3175276.49元。项目中标后,王丁向、韩龙二人分别与泾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泾源县2020年“四个一”工程秋季造林项目苗木订购合同书》。但合同签订完成后,上述两个标段的项目均未实施,项目资金至今也未兑付。上述两个项目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串通投标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公安局查处并移交的相关资料,包括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调取的证据资料、提取的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韩龙、王丁向、张英明在明知马俊峰利用其公司的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的情况下,仍分别将其掌控或经营的宁夏泰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北国雅蜜蜂业开发有限公司、泾源县佳盛源油用牡丹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资质、CA锁等相关资料借给马俊峰让其利用于该项目的“围标”。当事人马俊峰在借用到上述公司的资质后,操控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最终由宁夏泰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北国雅蜜蜂业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当事人单位宁夏泰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北国雅蜜蜂业开发有限公司、泾源县佳盛源油用牡丹种植专业合作社,当事人韩龙、王丁向、张英明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禁止一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或固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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