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童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4574899625Q
住址(住所):泾源县轻工业园区智慧旅游创业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童彤
身份证件号码:5105**********2307
经查明,在泾源县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招标的泾源县2020年饲草配送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企业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泾源县红星饲草加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串通投标行为,另外查明:2020年8月,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武小娟向评标评委王国玺、李淑仪分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500元,8月6日,向评委王国玺转账1000元。后该项目由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906.48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公安局查处并移交的相关资料,包括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调取的证据资料、提取的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单位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泾源县红星饲草加工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在标书制作、上传过程中存在五码、IP相同,相关文书资料中涉及的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姓名和联系电话相同的情形,当事人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5324元(肆万伍仟叁佰贰拾肆元整);2.禁止一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或固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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