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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1/2021-00038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住建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5-20
名称
泾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管理制度
泾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管理制度
日期:2021-05-20 来源: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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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分配入住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益,根据《泾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泾源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

1、城镇低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在本县无住房新就业职工;

3、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经商人员;

4、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劳模、因公致残的转业军人、退伍军人。

第二条 申请人为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向户籍所在地(香水社区和百泉社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市场管理所提出申请。

第三条 社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报香水镇人民政府。香水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对香水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单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市场管理所。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公安、人社、车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进行集中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市场管理所将审核意见汇总后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保障对象,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公示核准保障对象名单,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保障对象,并将其列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对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房源和轮候家庭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分配对象、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住房分配后,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八条 保障对象确定具体房源后,在15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需要继续轮候的,要重新提出申请。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钥匙后,在30日内必须入住,逾期未入住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承租人不得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一经发现,取消双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九条 租赁补贴家庭实行按季发放,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实行季度审制度,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取消保障资格书面告知被审核人,无疑议的继续保障。

第十一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分配入住管理中如有举报投诉,应在收到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工作纪律,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政策、不履行规定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市场管理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保障性住房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泾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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