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入住行为,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人民群众安全的事件发生,根据《泾源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现将公租房使用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违返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记入个人住房保障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结构及用途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非法传销、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连续3个月拖欠租金或一年内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二、每年按照签订《泾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日期,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低保证、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证件,到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市场管理所进行审查。
三、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期间,家庭成员因工作、户籍变动(如家庭成员新就业、工作调动、户主变更、家庭成员户籍外迁、家庭成员死亡等),应及时到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市场管理所进行备案登记。
四、家庭成员购买住宅、商业经营性用房、车辆、工商注册、缴纳社会保险及纳税登记的,要及时到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报告登记。
五、保障户在保障期间,应注意安全事项,如因自身原因发生电、水灾、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并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六、房内楼道严禁存放危险化学、易燃易爆品。
七、住户要安全使用天然气、液化汽,室内楼道严禁存放废旧燃气瓶。
八、电动车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严禁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
九、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如发生火灾请拨打“119”,如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可拨打电话“119”或直接向消防安全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954-5011285 0954-5011057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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