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泾源县水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太西煤开采期间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5元计征,除太西煤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含其他煤种)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4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宁价商发〔2017〕43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遵循矿产资源所在地管理原则,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三)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市、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