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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8/2022-00067
文号
宁财规发〔2022〕3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5-10
名称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2-05-10 来源:泾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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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要求,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22〕199号),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就2022年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房屋(以下简称“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全区范围内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进行认定。

二、减免标准

国有房屋所在行政区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 2022年累计减免3个月租金;本《通知》发文之日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减免3个月租金基础上,再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减免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

国有房屋所在行政区2022年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累计减免6个月租金。

在区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减免方式

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负责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库后,返还承租方。

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审批流程

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可视情下放权限到事业单位),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承租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核准,并报所属事业单位备案。

五、有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

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房租减免专栏,公布房租减免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建立租金减免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以上未尽事宜,出租单位应本着“应免尽免、应退尽退”以及合理合规原则,与承租方协商解决。

各市、县(区)财政局可参照自治区本级做法,落实好相关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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