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根据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号)和区就创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宁就创发[2018]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一)就业登记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
(二)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岁-60岁,女年满16岁-50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三、申请资料
基本资料:户口本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复印件1张;身份证原件及正反复印件1张;2寸证件照2张(红底);非本地户籍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离校后提供《毕业证》;零就业家庭提供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提供《退役证》等相关证明。
(一)就业登记资料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新录用人员名册及复印件1份。
2、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失业登记资料
1、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毕业证及复印件1份;
2、复转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人员:复转军人退役证(随军家属持配偶所在部队证明)及复印件1份;
3、城镇户籍没有就业经历的其他失业人员:社区出具失业证明;
4、城镇户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被用人单位(雇主)招用,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城镇户籍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破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的: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破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注销失业登记的原因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7、被判刑收监执行及被劳动教养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服务
9、未按规定与就创局联系(《就业失业登记证》当年办理,次年年检,以后每年年检,不参加年检的一律注销)
10、其他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证明材料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二楼大厅2号窗口申请;
2、经窗口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1个工作日);
3、申请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登记表》;
4、申请人申请人填写好的《就业失业情况登记表》在所属乡镇或社区盖章;
5、申请人将盖好公章的《就业失业情况登记表》送到就创局大厅2号窗口,受理业务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一卡通”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6、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窗口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办理核发
七、工商部门、乡镇(社区)办理事项
工商部门审核申请人员是否已注册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乡镇(社区)核实申请人员基本信息,为零就业家庭出具相关证明,为就业或失业人员出具相关证明(如张三在社区门口摆摊,办理就业登记需要社区出具张三在本社区常住6个月以上、从事摆摊有收入等证明并加盖公章),提醒辖区内劳动者积极参加《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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