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7号)文件相关规定。
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县居民户籍,以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已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正在享受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于2017年12月31日前没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及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是指男从56周岁起、女从46周岁起初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间开始,属于此类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至退休),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的50%给予补贴。
四、申报所需相关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携带以下资料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二楼大厅2号窗口申请:
1、灵活就业人员务工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在一张纸上);
3、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2份(户口本复印主页和本人页在一张纸上);
4、《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就业创业证复印第2页和第5页在一张纸上);
5、缴纳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2017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票原件(缴费必须是2017年度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发票,医疗保险是大额凭单,不是城镇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凭单)和复印件1份;
6、本人农业银行帐户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
2018年2月22日--2018年3月22日
(注: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各类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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