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4009/2020-0000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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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泾源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国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企业若符合条件,请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泾源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