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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9/2022-00069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3-21
名称
全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清单
全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清单
日期:2022-03-21 来源: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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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清单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就业帮扶载体吸纳就业奖补政策

继续发挥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就业载体作用,吸纳“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下同)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按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

对就业帮扶车间再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员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通过东西部协作机制的资金给予支持。

1.《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


2.《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1〕68号)。

返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引导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三类人员”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各地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帮助有条件的“三类人员”自主创业,将其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纳入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定范围。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三类人员”提供。支持脱贫地区设立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非遗就业帮扶工坊。

交通补贴

政策

对外出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三类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为200元,跨省(区)就业的为8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就业服务补贴政策

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对面向“三类人员”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点对点”就业服务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新媒体、就业信息平台等,广泛宣传农民工返岗“点对点”服务信息工作,开展线上线下报名渠道,掌握有意愿外出农民工信息,汇集农民工出行人数、时间、地点、用人单位等信息,按区内就业、区外出行、集中地区、集中企业进行分类,并及时与交通运输部门对接。各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全面摸排脱贫劳动力就业情况和务工出行需求,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对返乡后未外出农民工较多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岗位归集投放力度,强化用工信息对接。各输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重点企业岗位需求摸排,做好人岗对接和用工服务。各地要加大农民工返岗复工支持力度,引导有条件的用工企业主动承担农民工返岗包车费用。

1.《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


2.《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1466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4号);


4.《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1〕68号)。

铁杆庄稼保”政策

凡具有我区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付;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伤残住院治疗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现金补贴。

公益性岗位

安置政策

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出”的要求,坚持“三统一”(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原则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县域内同类公益性岗位的聘用条件、补贴标准一致,重点安排“三类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各市、县(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4号) 执行。

一次性创业

补贴政策

我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在区内创办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在税收减免、融资担保、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载体建设、社保政策支持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的创业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一)培训补贴:“两后生”培训。按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补贴。对脱贫家庭、农村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再给予每人3000元生活费补贴。

直补个人培训。我区户籍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自选机构并垫付培训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12个月内申请补贴的,分别给予1100元、1500元、3000元培训补贴。

(二)生活费补贴:对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1.《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168号)。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85号)


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18)

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

政策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补贴标准: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对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30万元(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对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贴息条件:对于个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福建省闽宁劳务协作就业补助

政策

补助对象来闽务工或顶岗实习的宁夏籍脱贫人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技工院校、在闽注册参保企业,实行属地管理。

(一)务工或顶岗实习的宁夏籍脱贫人口

享受条件:来闽务工或顶岗实习的宁夏籍脱贫人口在闽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6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有连续(可跨年)的养老、工伤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顶岗实习人员可用对公账户银行工资流水代替。

补助标准:务工或顶岗实习的宁夏籍脱贫人口在闽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可给予1500元交通生活补助。务工或顶岗实习的宁夏籍脱贫人口在闽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给予6000元跨省就业奖补

享受时限:参保时间在20211月至202312月的可享受一次,在20241月至202512月的可再享受一次。

(二)社会力量(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技工院校)

享受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技工院校输入引进宁夏籍脱贫人口为“新增员工”(指未享受过补助的人员,下同),输入引进的“新增员工”领取了当期跨省就业奖补。

补助标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技工院校可按每人4000元标准申领补助

申领时限:20211月至202312月可申领一次,20241月至202512月可再申领一次。

  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闽宁劳务协作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59号;



  1.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闽宁、厦临劳务协作的通知》(厦人社〔2021〕165号)。

厦门市增加的闽宁劳务协作就业补助政策


政策对象:确定为宁夏劳务输入基地运营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厦门对口帮扶地区宁夏闽宁镇、彭阳县、泾源县务工人员和脱贫人口,宁夏籍技工院校学生。

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一)支持在宁夏建立劳务输入基地,对确定为劳务输入基地运营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输转宁夏籍务工人员首次来厦就业(首次来厦指来厦就业之前1年未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下同),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务工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保之日起半年内,满3个月奖励1000/人、满6个月再奖励1000/人:

1.输入引进宁夏籍务工人员为非脱贫人口(输转脱贫人口已享受过省里明确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市级增加政策)且为“首次来厦”;

2.在同一家企业并连续稳定就业满3个月至6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

3.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时间在20211月至202312月的可享受一次,在20241月至202512月间仍有就业登记和参保记录的可再享受一次。



(二)厦门对口帮扶地区宁夏闽宁镇、彭阳县、泾源县务工人员首次来厦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务工人员1000元/人的就业叠加补贴:

1.在厦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2.有连续(可跨年)养老、工伤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顶岗实习人员可用对公账户银行工资流水代替;

3.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时间在20211月至202312月的可享受一次,在20241月至202512月间仍有就业登记和参保记录的可再享受一次。

(三)厦门对口帮扶地区宁夏闽宁镇、彭阳县、泾源县脱贫人口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或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福建省以外地区就业(非脱贫人口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或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厦门市以外地区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经两地人社部门认定的组织输转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0元/人一次性输转补贴,非脱贫人口农村劳动力300元/人、脱贫人口6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1.脱贫人口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或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福建省以外地区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非脱贫人口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或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厦门市以外地区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2.有连续(可跨年)养老、工伤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或者三个月工资流水,并经相应对口帮扶地区人社部门盖章认定;

3.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时间在20211月至202312月的可享受一次,在20241月至202512月间仍有就业登记和参保记录的可再享受一次。

(四)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奖补政策支持

1.支持结对地区人社部门对本地脱贫人口开展技能培训,按照每人900元标准,课时不少于30课时,2.各区人社部门配合援闽宁镇、彭阳县、泾源县工作组,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开展创业示范培训和创业致

富带头人培训。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和创业示范培训标准为每人6000元。

3.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和我市重点用工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经报双方人社部门备案后,组织学生到协议企业开展顶岗实习或组织应届毕业生到协议企业稳定就业。

(1)宁夏籍非脱贫人口学生,在厦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顶岗实习6个月以上(含6个月,提供对公账户银行工资流水证明材料),一是按每人1000元标准支付学生交通补贴;二是按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学校实习工作补贴。

(2)宁夏籍非脱贫人口的应届毕业生,在厦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按照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保,一是按每人1500元标准支付学生交通补贴;二是按每人25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学校校企协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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